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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双方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6月,蓬溪县陈某与某水库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就某工程土建及安装施工签订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陈某按工期完成隧道施工以及主隧道施工相应的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款项按照隧道施工进度结算。某年7月,陈某组织工人及施工设备进场施工,7月底,陈某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被当地老百姓阻挡,称项目部现用的弃渣场不能使用。随后,陈某将弃渣场情况告知项目部,项目部表示会处理。某年9月,项目部修建了另一个弃渣场。某年2月,项目部以施工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施工为由终止了与陈某的合同,并按照隧道工程进度结算了工程款项。陈某表示,因项目部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弃渣场造成施工队窝工三个多月,导致隧道施工缓慢,要求项目部支付窝工期间的民工工资、损失赔偿及外围工程的工程款。项目部表示,双方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工程款以隧道工程进度结算,原则上外围工程本就包含在隧道工程内,不存在另结算外围工程的说法,并且施工队工人工资本该由陈某自行承担。后经项目部与陈某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年4月,陈某组织了十几名农民工到项目部讨要窝工期间工资,项目部请求蓬溪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第一时间联系了对方当事人陈某,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立即选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分别交谈后,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项目部是否支付施工队工人窝工期间工资;二是项目部是否支付隧道外围工程费用;三是项目部解除与陈某的合同做法是否合法。陈某坚持认为项目部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弃渣场造成施工队窝工三个多月,导致隧道施工缓慢,要求项目部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项目部坚持认为施工队工人工资应由陈某负责,一切应以合同为准。调解员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后,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针对双方所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制定了调解方案。


某年4月,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代表到调委会正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首先按照合同规定,工程结算是以隧道工程为标准,因此陈某要求外围工程结算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不予支持;其次,该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双方均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工期按时按质完成,现因施工队延误了工期导致进度缓慢,项目部解除双方合同是合理的,不应赔偿;最后,按照合同规定应由项目部提供弃渣场,但提供的弃渣场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造成了施工队不能正常施工,并且陈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已及时向项目部反映,项目部当时表示会尽快解决,但事实表明直到某年9月才修建了另一个弃渣场,因此,项目部应支付弃渣场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工人工资。除此之外,针对支付金额的问题,调解员按照双方提供的证据,明确了因弃渣场问题窝工工人人数、工资明细等,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详细计算出项目部应支付陈某共计136000元工程款(其中包括工程施工、工程附属设施、民工工资)。另外,调解员建议陈某主动向项目部提供农民工银行卡账号,由农民工代表确认每位农民工应领取的工资数额,由项目部直接将工资汇入农民工账户。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遵守法律规定,对调解员表示认可。


但随后,双方当事人就支付方式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因施工队工人均为安徽人,陈某要求项目部当场或五一节前支付工人工资,项目部则表示工程款项按照公司规定需根据工程进度每月向公司进行申请,相关的流程需要一个月左右,因此项目部承诺预计六月中旬才能付清工程款。原本双方关系已经缓和,在协商支付问题过程中,大家又因此问题再次争吵,气氛顿时变得剑拔弩张。调解员见此情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项目部能体谅农民工讨薪心切,建议项目部按照相关程序尽快申请工程款,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项目部承诺于5月底以前将所有工程款项一次性的汇入相关账户。经过四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

1、项目部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陈某工程施工、工程附属设施、民工工资等全部费用共计136000元整,其中民工工资由项目部直接汇入农民工银行账户。

2、项目部与陈某签订的土建及安装施工合同终止。

3、本协议最终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协议签定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以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此事发生后的一切后果均与对方无关。


此后,调解员对本案进行了回访,项目部表示已经履行调解协议,陈某与农民工代表均表示已经收到项目部汇入的工程施工、工程附属设施、民工工资费用136000元,当事人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由客观原因引发的合同纠纷,调解员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逐一进行解释和对比,明确责任主体,将矛盾化繁为简,抓住核心问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地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抓住双方当事人表述不一致的漏洞,进行抽丝剥茧,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最终本案得以解决,有力的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顺利施工。


【推荐理由】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确定了争议焦点,明确了双方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调解纠纷的同时,调解员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积极为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并且在执行阶段充分考虑了过节期间农民工回家的急切心理,使农民工在最快的时间拿到了应得的钱款。


【专家评析】

本案中,陈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工程属于违约,项目部未按约定提供弃渣场也属违约行为。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调解员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并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时化解了纠纷,有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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