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7月14日,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扶梯设备销售、运输合同。总金额为133000.00元,被申请人于某年8月30日付货款9000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剩余款43000.00元。申请人于某年6月9日申请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对欠货款无异议,被申请人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是否对于申请人存在欠款?
2. 被申请人是否违约?
【裁决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某开发有限公司于某年7月10日前一次向申请人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000.00元。
二、本案仲裁受理费2200.00元,处理费1780.00元,合计3980.00元,由被申请人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某年7月10日前径付某商贸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四项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仲裁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明确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按时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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