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祖某某(男、未成年人)的母亲阿某某与父亲迪某某于某年1月登记结婚,某年8月生下祖某某。阿某某与迪某某婚后感情不合,双方于2006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祖某某归父亲迪某某抚养。后来,迪某某并没有实际抚养祖某某,从2006年至2020年,祖某某一直由阿某某抚养。在此期间,阿某某一直单身,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比较困难,迪某某作为协议约定的抚养人既不承担抚养义务又不给予抚养费用。阿某某通过普法宣传了解到法律援助制度后,于2021年7月来到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迪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经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受理并予以法律援助。
受援人祖某某及其母亲阿某某系维吾尔族,祖某某是未成年人,阿某某又是女性,阿图什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与阿某某年纪相仿的维吾尔族女律师布阿夏木·阿布力米提(以下称布律师)代理该案件。布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指导受援人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努力去开导抚慰受援人,对受援人提供心理咨询。
布律师及时代受援人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案,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开启绿色通道立案,并于2021年7月1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迪某某到庭应诉。在法庭组织调解阶段,主审法官及法援律师对迪某某作为受援人亲生父亲,长达十四年既不按照约定承担抚养责任又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指出该行为系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规定,在主审法官及援助律师的教育帮助下,被告迪某某认识到其行为既是不道德的行为,也违犯了法律,表示将立即改正。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受援人和被告在法庭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对于以前所欠抚养费,迪某某一次性支付28600元。今后,迪某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受援人对该结果表示满意,对法律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机构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请求抚养费案,案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法律争议,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及时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诉求得到实质性解决,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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