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6月8日,原告牛某与被告杜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某年7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领取结婚证后,被告的父亲向原告牛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于2019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杜佳某。某年12月17日、2021年3月7日,原告牛某先后2次以家庭纠纷向玛纳斯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警。
【调查与处理】
原、被告双方于某年6月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某年7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结婚后,又生育一子,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作为父母,肩上承担的家庭责任更重,共同教育,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但双方不能正确控制自己的情绪,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实不应该。夫妻之间偶尔一次的吵架、打架不能构成家庭暴力,并且被告杜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错误,不再动手殴打原告。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的可能,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助,齐心协力建设幸福家庭。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牛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本案双方有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原告牛某向玛纳斯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报警,但没有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的依据及其他情形,故不足以认定系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认识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有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夫妻感情。但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以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本案是典型的不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夫妻之间相处发生口角在长期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一方不能将此类争执随意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并草率的以此原因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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