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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

发布时间:2022-01-02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对紧缺防疫物品的需求,虚构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发布虚假消息销售口罩,从被害人郭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处骗取金额共计1610690元。后于某年2月3日至2月14日期间向郭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合计退款36714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某年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某年7月15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调查与处理】

某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郭某某10300元,曾某某547340元,王某某1053050元,共计161069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于某年2月3日至2月13日期间向郭某某退款10300元、向曾某某退款247340元、向王某某退款109500元,合计退款367140元,其余赃款被其用于赌博挥霍。某年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某年7月15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虽然也采取欺骗手段,追求非法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这一类犯罪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所侵犯的对象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包括两大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即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财产处分。实施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具体的限制,可以是言语上的欺骗也可以是动作上的欺骗;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只要是这种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的,便是欺诈行为。


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导致民众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市面上的口罩无法满足突发性的大量需求。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民众对口罩需求的迫切心里,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使得被害人有理由相信,并基于这种信任实际支付财物。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使用了欺诈的方法骗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谢X骗取他人财物16106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全民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任何企图利用疫情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也逾越了法律底线。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本着依法公开的原则,对诈骗行为人进行快速处理、判决,起到了震慑、打击和预防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抓好审判执行和疫情防控两不误。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要提高警惕和增强辨别能力,勿轻信网络销售信息,购买防疫物资需通过正规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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