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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谁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年7月23日,原告马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处以48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奥迪A5轿车,并于某年7月30日办理行驶证,交纳车辆购置税41790元,号牌为新A-XXXX。

2018年3月31日13时左右,原告将车停放在五一农场中基产业园内园中苑酒店停车场,14时50分该车突然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发动机机舱、驾驶室等多部位过火。经三坪消防大队认定:此次火灾是因车辆发动机机舱涡轮增压器下方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原告自购入该车至发生火灾,从未发生较大交通事故,且按时在被告处保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车辆的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给原告造成35169.53元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车辆损失309700元;2、赔偿车辆购置税26469.53元,合计336169.53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买卖关系存在车辆购买价款489000元。汽车着火点做了鉴定但是看不出着火的原因,说明不能认定是驾驶者还是汽车本身的原因。原告主张的赔偿款和购置费的事实根据不清楚,责任划分不明确,是使用者的责任还是销售者的责任还是制造者的责任不明确。汽车着火不是被告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本案的焦点一是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谁应承担责任?律师代理原告马某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一、某年7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奥迪A5轿车。后车辆突然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发动机机舱、驾驶室等多部位过火。经三坪消防大队认定:此次火灾是因车辆发动机机舱涡轮增压器下方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原告自购入该车至发生火灾,从未发生较大交通事故,且按时在被告处保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车辆的质量原因引起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为,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赔偿损失。这里所讲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财产经过修理、加工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或者用同一种类和质量的财产更换受到损害的财产。折价赔偿是指侵害人对造成的财产不愿意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按照该财产现行价格折算为货币进行赔偿。

三、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车辆的质量原因引起的。所以无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还是《产品质量法》被告做为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二是车辆购置税应否赔偿;车辆购置税是否属于车辆损失?律师代理原告马某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这次车辆自燃已造成车辆全部损失,即车辆无法修复且已报废,原告车辆已不能使用或不能再归原告拥有。这种情况下,原告先前已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又不能退税,原告如重新购买新车,除交纳购车款外,仍需要交纳相应的车辆购置税。因此,原告车辆先前已经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包含在车辆的总价值中,系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属于车辆损失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赔偿车辆损失261800元;

2、驳回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车辆购置税26469.53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涉案车辆最后一次在被告处常规保养记录为2018年3月11日,记录中未显示车辆存在因使用造成的损坏现象。3月31日车辆发生自燃造成火灾车辆被烧毁。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车辆因短路造成自燃。证明本次自燃火灾不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9700元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261800元(评估价格),本院子以支持。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有义务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购置税,涉案车辆购置税收取单位不是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购置税26469.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法院选择《侵权责任法》主要是考虑两部法律对产品质量造成的侵权损失德赔偿均有详细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是新法,一般来说在法律适用上新法优于旧法。

二、归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依据火灾原因鉴定确立了被告为责任者。被告按评估价赔偿原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三、车价鉴定问题

本案中,双方对车辆的实际损失有争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依据此条规定,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摇号方式确认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的损前价值予以评估,法院最终以评估价作为赔偿金额的参考依据。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四、车辆购置税问题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受损车辆已无法修复且已报废,这种情况下车辆购置税应作为原告车辆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其理由前面已分析过。


【结语和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依据该条规定建议被告在赔偿原告损失后,仔细审查自己没有造成车辆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可以向汽车生产商追偿。

二、如果属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车辆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建议法院可适当考虑将车辆购置税纳入赔偿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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