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4-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尿素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的方法,骗取受害人的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涉案财物二百多万元。
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在某年春季时分别与马某、李某、丁某某三人签订了《供货合同》及《还款协议》,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履行买卖合同的部分发货义务。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与冷某某、李某等七名被害人就尿素等化肥买卖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人员在2018年与张某某有业务往来),由张某某向上述被害人供货。虽然双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的,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规定,张某某与上述七人之间同样也是买卖合同关系。
今天审理的案件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合同当事人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部分生产经营户的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合同的签订是指自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开始,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经过要约和承诺,最后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履行为目的,签订行为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定化,从而为之后的履行得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而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实施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如行为人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等等。同时,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意义在于,可以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其他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财物的非法占有,而被害人也正是由于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保证合同订立生效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用于网络赌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2,949,2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和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罪名,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的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必须诈骗的是合同项下的财物,如果骗取的不是合同项下的财物,则构成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
首先,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也就是说诈骗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履行为目的,签订行为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定化,从而为之后的履行得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而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实施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如行为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等等。
其次,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等。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履行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本身的履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财物的非法占有,而被害人也正是由于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保证合同订立生效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诈骗人交付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是合同诈骗。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款项均达成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张某某与被害人虽订立口头合同,但双方均表示同意,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
【结语和建议】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对于被告人利用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进行诈骗,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去理解、去应用。对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妨害国家对市场秩序管理的,要认定合同诈骗,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建议我国公布关于诈骗与合同诈骗的指导案例,做到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司法公正。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