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4月10日,被告单某前往原告郭某所在的修车铺修理其驾驶的新A6NXXX号车辆。修理过程中,因车辆不能挂挡,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单某将车辆发动并不要挂挡,原告郭某在进入车底后被挂上档的该车碾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被送至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某某医院,并入住创伤骨科,同年4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骨中段骨折。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住院及全休期间陪护一人。
案涉车辆新A6NXXX挂靠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某运输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最初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案由下,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必定要承担保险责任。但案涉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内,事故地点不符合“道路”的要求,因此,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该案案由更改为“健康权纠纷”。
二、在变更案由的基础上,代理律师认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应为交通事故。同时,代理律师认为,案涉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
基于上述两点,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单某某是否对原告郭某存在侵权行为及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单某某是否对原告郭某存在侵权行为,双方争议之处又在于手动档车辆能否在车下维修时进行挂档操作,因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子采纳,而原告未能提供手动档车辆在车下进行维修时不能进行挂档操作的明确证据,亦未能证明被告单某某对车辆进行了挂档操作而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
另,原告郭某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为被告单某某存在侵权行为前提之下,因原告对其受到侵权行为并未出示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郭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通过法庭发问环节,向原告郭某确认了以下问题:1.修理铺并无专门的修理槽;2.车辆在倒退的过程中将其碾伤;3.原告郭某主动要求被告单某进入车内发动车辆;4.原告郭某要求被告单某进入车内发动车辆的原因系车辆无法挂档。通过上述4点可知,车辆在案发时无法挂档,由此可以判断倒档并非被告单某所挂,被告单某在本案当中并无过错。
二、代理律师在庭审前了解到,该车辆系江铃牌JX1040TGA23载货汽车。该款汽车系手动档汽车,其除了能够在车内挂档外,还可在车底进行挂档。因此,原告郭某在进入车底后很有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导致案涉车辆挂至倒档。
三、原告郭某提供的证人系该修理铺老板。代理律师认为,原告郭某的受伤应属工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该修理铺老板应当对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承担,因此其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应当被法庭所采纳。
最终,法庭采纳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经过对本案的细致分析,在成功将案由变更为健康权纠纷的基础上,法庭着重审理被告单某是否系实际侵权人。律师亦在本案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单某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庭审理说服主审法官采纳代理律师观点,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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