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3月31日20时25分,王某驾驶XXXX号普通摩托车,沿某市建国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区对面掉头区时,与沿建国南路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文某骑YYYY号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文某受伤及其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系该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虽然王某驾驶的车辆依法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事发时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代理意见】
文某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交警处进行了阅卷,又到该摩托车所承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调取了保险抄单及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合同,对全案做到基本了解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认为:
第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性法规,国家要求必须缴纳交强险,交强险的作用就是一种社会性保障,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二、交强险承保的标的物为机动车,也就是当承保的这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不论是由什么驾驶人驾驶该机动车,保险公司均应当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驾驶人,而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第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这一种,由此也可知,只要事故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相对于商业三者险的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交强险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综上,即使是被告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均应在强制责任险限额内均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本案事实清楚,文某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文某损失20145.37元;
二、驳回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律师认为在这种驾驶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但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当中,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应当发挥其设立的意义:一方面首先保证受害人能得到快速赔偿,另一方面也没有免除保险公司向肇事司机追偿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时,律师先将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搜集整理好,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规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19条、21条、23条、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
律师主张每一项权利时都有对应的法律依据作为对应,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就能很好地采纳律师提出的意见。本案最终基本按律师主张的费用进行判决,委托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最终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均无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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