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10月9日段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小汽车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率覆盖机动车损失险。某年10月23日段某驾驶保险车辆在某路段行驶时,车辆被石头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无法行驶。段某当即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事发后40分钟左右到现场勘查,要求段某自行送往指定维修厂修理。经维修厂检查,车辆油底壳和发动机均损坏。保险公司某年11月13日给段某送达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的拒赔理由为发动机内部损坏为扩大损失,拒赔条款为保险条款规定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给予拒赔处理。随后于某年11月16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车辆损失确认书,定损金额总计5295元,其中包括换件项目2项合计4195元,修理费1000元,燃油辅助费100元,扣除残值后定损金额为4876元。段某咨询律师后认为发动机损坏也应当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数次与保险公司交涉,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只得提起诉讼。段某委托律师代理一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发动机损坏段某没有主观故意,其次段某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挪动车辆,发动机不属于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段某车辆损失费34841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段某继续委托原代理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二审判决以发动机受损是车辆发生碰撞后未及时熄火,机油漏完所致,不是段某继续使用车辆所致,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段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油底壳损坏,驾驶员未及时熄火,发动机拉缸损坏是否属于拒赔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坏属于驾驶员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扩大的损失部分的拒赔理由能否成立。
一、本次车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情形,系在保险期限内,由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碰撞导致的车损。在理赔范围内,车辆修理费及拖车费均应理赔;
二、车辆发生碰撞后,在碰撞点发动机当即损坏,车辆发生事故当时无法继续使用;不存在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扩大的情形;
三、车辆发生碰撞后,投保人尚未发现车辆受损部位,发动机即损坏,不存在投保人明知车辆损坏未经修理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不是被直接碰撞损坏,系漏油后未及时熄火烧坏即属于被保险人扩大的损失,与法律相悖,不能成立;车辆碰撞后,油底壳破裂漏油随即发动机烧坏,是连续发生的一次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其割裂,认为被保险人应当在车辆碰撞后立即熄火,保护发动机,没有第一时间熄火,造成发动机损坏即属于继续使用造成的扩大损失,系对保险条款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对被保险人的车辆驾驶保养技术的过高要求,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超出普通人对继续使用损坏车辆通常理解。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履行理赔义务。但本案保险公司在车辆碰撞发生损失后只同意承担部分损失费用,对在事故中损坏的发动机却以扩大损失为由拒绝赔偿。段某在车辆碰撞后停车下车查看,发现漏油准备熄火时发动机已烧坏。说明段某在下车前无法预见到油底壳破损,也无法预见到漏油会导致发动机快速损坏,对发动机的损坏没有主观故意。其次发生事故后段某也无法发动汽车,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坏属于扩大损失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发动机不是直接碰撞点,因漏油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拒赔范围。
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六)项约定:“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本案中段某在车辆发生碰撞停车时起至熄火期间不在驾驶室内,再未使用该车辆,车辆发动机受损是因车辆发生碰撞后未及时熄火,机油漏完所致,而不是段某继续使用车辆所致,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属于该拒赔情形未被法院认可正确。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正确理解和审理,除了需要正确适用法律,还涉及到车辆驾驶的专业技术问题。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现场,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对保险标的物的管理义务。避免扩大损失。另保险公司不应随意使用免责条款,开脱承保责任。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