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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如何解除

发布时间:2022-01-10 来源:司法案例

【案情简介】

田某原担任“四川省某公司”监事一职,因克市白区人民法院下发(某)新0204执XXX号“限制消费令”对田某采取了诸多限制消费事项等;并将田某本人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为此给田某本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多不便。田某特书面提出解除申请。某年5月5日克市白区人民法院下发(某)新0204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田某的异议。

律师代理田某向克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复议,克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某年5月30日下发(某)新02执复XX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某)新0204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田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年,复议申请人田某原系国有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因为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有合作事宜而派驻到“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的,其身份、系代表着国有某公司股东(注:某年11月23日接受受让股东、系法人股东、非原始股东;详见、工商备案资料)。同时:申请人田某不是“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更不是主要负责人。

二、某年7月20日起,国有某公司退出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不再为该公司的股东,且某年11月9日申请人田某亦依法不再继续担任该公司的监事一职(注:详见某年11月9日工商备案手续、及省化建司字某第XX号情况说明壹份)、有新的监事任命并入职。 

三、申请人田某现在该“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职位及岗位,不属于“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高管人员及员工等,亦没有任何身份。同时;复议申请人田某初始担任监事一职时均是国有企业委派至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完全不是个人行为。故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提出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田某的限制消费令。

备证据清单:

1、省化建司字某第XX号情况说明壹份;

2、克市白区人民法院(某)新0204执XXX号壹份;

3、申请人田某个人任监事情况说明壹份;

4、广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取的档案:某年11月9日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决定、及公司章程各壹份;

5、某年11月23日,股东会决议、决定书、董事会决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两份等;均有工商备案资料。

【判决结果】

克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某)新0204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文书】

    克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田某是否还是“四川省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2、某年1月,该“四川省某公司”对田某的任职进了变更登记,是否为真实。3、该“四川省某公司”有无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对高管人员做了变更登记。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据田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工商备案资料等,作出裁定撤销(某)新02执复XX号执行裁定书,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评析】

一、田某的任职身份是否在某年1月已经做了备案变更登记。

田某的任职身份,依据工商部门的证据材料显示,可以认定田某的身份已经做了相应的变更,即田某不再继续担任监事一职。

二、田某是否为该“某省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

某年,田某原系国有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因为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有合作事宜而派驻到“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担任监事一职的,其身份、系代表着国有某公司股东(注:某年11月23日接受受让股东、系法人股东、非原始股东;详见、工商备案资料)。同时:申请人田某不是“某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更不是主要负责人。

三、田某、及该“某省某公司”有无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对高管人员做了变更登记。

从现有证据、工商备案资料看,田某及该“某省某公司”均无恶意、也无证明其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对高管人员做了变更登记。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限制消费令”执行异议及复议等。其中适用法条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等。

高管人员的任职身份变更,应依法、依规去做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备案。再则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更须做到“善意”而为之。否则将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类似案件执行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审查都非常的慎重和审慎。当中人应在权利被侵犯时积极主动的寻求司法保护,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避免因未规范、未备案登记问题而造成影响。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严格恪守《公司法》及遵守工商管理办法等、加强公司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的变更等等;应力争做到规范管理、规范经营、规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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