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袁某厚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2013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袁某厚以六网论坛为依托,招募纠集何某菲、李某、程某、王某、朱某彬、刘某秀、杜某霞等人,搜集六安市境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材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羽绒公司、驾校等民营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的负面信息,并在六网论坛发布或转载。在被害企业、个人请求删除负面帖文时,实施滋扰、恐吓,以寻求合作或者提供宣传服务为由,多次勒索钱财;强迫民营企业购买煤炭、拓印纸、接受宣传服务;恶意发布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油可能存在卫生等问题的不实负面贴文,导致该公司被停业整顿、客户流失、部分产品被退货,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逐步形成以袁某厚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六安市城区及周边县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二: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与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年,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污水回收综合利用项目设施续建工程,合同同时对工程内容、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后,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遂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项2094.9万元,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对方延误工期违约为由,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029.6万元。
案例三: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TCL、美的等提供配件,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负债共计1.8亿元,涉及债权多达300多笔,严重资不抵债。2020年10月,该公司遇到重大债务危机,大量债权人围堵企业,要求兑现债权,十多名债权人在极短的时间内纷纷向各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该企业的银行账户、实物资产以及应收债权。同时该公司已拖欠几个月的职工工资。一时间,企业停产、职工上访。2020年11月13日,债权人以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霍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同日即指定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1年3月3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年6月25日,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经审查,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1年9月28日,霍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9月30日,霍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由安徽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500万,以股权买断的方式整体收购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全盘接受企业资产、债务、客户以及工人队伍,让企业实现重生。
案例四:安徽某润滑油有限公司
与李某、李某某等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2日,安徽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滑油公司)与李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溶剂精制工艺技术转让给润滑油公司,并在生产工艺、设备安装和产品试制上为润滑油公司提供技术指导,技术转让费为5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润滑油公司采购设备材料,降膜蒸发器和臭氧发生器由李某制作,李某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技术资料和设备、配件等交付润滑油公司并安排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李某另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直到润滑油公司人员能完全独立操作。合同签订后,李某某负责具体实施事宜,并安排第三人于某某为现场技术指导人员。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润滑油公司陆续向李某付款共计8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40万元,降膜蒸发器制作费30万元,臭氧发生器购买费10万元。润滑油公司另出资300余万元购买相关机器设备组装生产线,2019年9月,生产线组装完毕。经试车后始终不能正常生产和出油,产品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导致生产线闲置。
2020年3月29日,润滑油公司以李某转让的技术不具备可靠性、实用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和李某某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技术转让合同》,返还已付款8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案例五: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
与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安徽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与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黄山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钢结构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钢结构公司承建某矿业公司生产厂房钢结构工程。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预估价款、工期等作了约定。同时,约定本工程严禁承包方分包所承担的工程,如果发现分包工程,发包方将收回承包方分包出去的工程,并处以承包方工程总价20%作为违约金。某钢结构公司在附件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可按工程总造价的10%要求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某矿业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及8月13日分别支付某钢结构公司合同预付款270万元。某钢结构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内部工人工资等问题经常出现停工、上访,施工断断续续,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造成某矿业公司各项工作安排迟缓。后得知某钢结构公司将工程私自转包,某矿业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某钢结构公司抓紧施工,解决转包问题,某钢结构公司未予解决。某矿业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派员向某钢结构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施工剩余的案涉工程。后经核算,某矿业公司多支付170余万元工程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矿业公司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决某钢结构公司返还其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70余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六:安某某、刘某某
与霍邱县某水泥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霍邱县某水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判决,被执行人霍邱县某水泥公司需偿还原告安某某、刘某某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六安中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于2019年7月23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六安中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霍邱县的水泥石灰岩矿采矿权。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霍邱县某水泥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老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停工停产多年,还欠下巨额债务。在当地党委政府关注、引导和支持下,2021年4月28日,该公司股东发生重要变更,原股东退出,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加入,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也由1000万元增加到7555.16万元。企业起死回生后,正在积极筹划厂区搬迁清理、设备维修等事宜,为重启生产作准备。申请执行人原为企业管理人员,出借的资金大多是向当时企业的职工募集,急切地想得到受偿,多次强烈要求处置采矿权变现,给被执行企业的复工复产造成极大的压力。
案例七:六安市某大酒店
与六安市某征收管理处征
收补偿行政协议纠纷案
2011年12月,六安市某大酒店与六安市某五金建材厂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六安市某五金建材厂所有的办公楼及场地面积约3300平方米,作为酒店、客房、娱乐使用,租期为2012年2月至2027年2月,随后六安市某大酒店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实际经营。2019年3月,六安市某五金建材厂起诉要求六安市某大酒店支付当年三个月租金并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该案经一审、二审,2020年5月作出生效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为推进“退城进园”工作,2019年12月,六安市某征收管理处与六安市某五金建材厂签订征收补偿框架协议,约定房产、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项补偿款共计3500万元。2020年7月,六安市某大酒店以六安市某征收管理处与六安市某五金建材厂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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