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年10月7日,阿某、麦某和木某(三人已另案处理)一起协商盗窃。凌晨1点左右,在某某市新49号小区内,受害人艾某4号楼1单元门口停放的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被上述三人偷走,木某将该电动车骑到某某县,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牙某。牙某明知该车市场价格为五千余,其以过分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购得此车有问题,但仍然购买并帮木某隐瞒,某年1月16日某某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牙某抓捕,某年3月16日公诉至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意见】
被告人牙某辩护律师认为:
一、牙某系未成年人,案发时16周岁;对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不了解,也是初入社会,没有什么文化,对犯罪的警惕性不高,又缺乏社会经验;
二、牙某无其它犯罪前科,系初犯。牙某在购买两轮电动车时,依某谎称是自己的电动车,因自己家中急用钱,所以便宜出售,牙某相信了依某的话,所以,牙某并未向他人询问同款电动车的市场价格,就购买使用了,他不是故意犯罪的意思,纯属无知、无意识的犯罪,没有主观恶性;
三、牙某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极好;
四、积极退还涉案电动车,有效的挽回损失;
五、牙某因家庭条件极其贫寒,无力上学,没有任何文化,法律知识严重缺乏。
六、本案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购买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的来源不明,低价购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牙某给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牙某犯罪时还未成年,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处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评析】
牙某自小生活在一个极为贫困的家庭中生活,没有得到有效的教育,对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加上其本人年小,初入社会,没有社会生活经验,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法院审理阶段,审判法官充分考虑到牙某的个人及家庭因素,本着教育为本、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牙某判处了缓刑。对该判决牙某表示法院审理公正合理。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控、辩、审三方及案件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均表示无异议,本案审判结果公正,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切实保护的国家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切实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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