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贵州有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圣杰煤炭供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票据追索权系票据持有人的法定权利,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放弃追索权。持票人与前手背书人通过另行达成协议的方式,书面承诺放弃追索权,后持票人又提起诉讼向前手背书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与事先双方已达成的约定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
【案例2】修文县龙场镇中山居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典型意义】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应首先审查其合法性,只有来源清楚、形式合法的证据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案涉抵押房屋系全体村民集体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该财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应当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故对于村民代表会是否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集体财产进行抵押,应进行严格审查。
【案例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基金产品责任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如为基金产品责任,仅能以基金产品的资金承担责任,不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来承担债务。
【案例4】熊某与李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典型意义】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价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取决于目标公司注册资金、实际出资以及公司资产、负债、盈利能力、所在行业市场前景等因素,体现受让方对目标公司投资前景、预估市场价格的判断,从前手转让价格仅作为参考因素,不能决定股份转让价格。
【案例5】亿象金服科技(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与大方县凯悦汽车修理厂等追偿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电商服务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提供白条服务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授予信用额度用于消费支出,属于从事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潜藏金融风险,认定相关服务合同无效,引导金融活动稳健审慎规范运行。
【案例6】贵州省威宁县东方神谷有限责任公司与傅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达成仲裁协议即产生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后果,无需在仲裁协议中明示排除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仅及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对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认定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案例7】成都杰腾贸易有限公司与铜仁市碧江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
【典型意义】金融机构是进行票据贴现业务的主体,该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的票据买卖,应当认定为民间贴现行为。民间贴现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案例8】陈某某与贵州兴铁昌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典型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而非以工商备案登记档案材料中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来判定。
【案例9】都匀开发区四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借名贷款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缔约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委托代理制度,适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确定追偿权行使的对象为实际借款人,而非名义借款人。
【案例10】兴义市重科起重机经营部与黔西南泰龙(集团)焱鑫冶炼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取回权的标的物应是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债务人从来没有对此财产取得过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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