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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岛市医疗美容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2 来源:青岛卫生健康

2021年,青岛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秉公执法,履职尽责,在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上严执法,在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方面亮利剑,探索形成了以普法宣传、精准打击、部门联动、有效震慑为核心的执法办案模式,全年共查处医疗美容违法案件151起,罚没款247.23万元,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造了良好的行业秩序。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提升社会监督效能,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现对2021年青岛市医疗美容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布。



案例一



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7月,青岛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对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大厅内有多名顾客,手术室内有使用后的针头等医疗废物,以及顾客登记信息、收费凭证等数十份资料。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为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李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4月,李沧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李沧区某涉案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场所经营者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0年1月起,以租住民房为经营场所,以“某某医美整形”名义,擅自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玻尿酸、肉毒素注射等医疗美容项目,同时组织培训并收取培训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OPT激光祛斑仪、无中文标识玻尿酸、肉毒素等医疗器械、药品若干。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李沧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5460元,罚款人民币23.1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涉嫌销售、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或假药、劣药”的违法线索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案例三



季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6月,李沧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与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联合执法,对李沧区某处涉嫌非法行医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经营者与顾客均在该场所内,房间内有激光脱毛仪、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及医疗器械,垃圾桶内有使用后的针头、纱布等医疗废物。季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4.0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李沧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03万元,罚款2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何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6月1日,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监督部门接到群众投诉。经查,西海岸新区某处食品公司办公地点一房间内放有治疗床、一次性无菌皮肤滚针、注射器、“麻舒痛乳膏”“丁酸氢化可的松乳膏”等药品、医疗器械,现场利器盒内盛有一次性针头,垃圾桶内放有使用过的氯化钠注射液3瓶,带血纱布4块,注射器3支,液体敷料1瓶等垃圾;现场查见医疗美容项目顾客信息登记本2本。经确认,该场所诊疗活动由何某实施。何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1.1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万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



莱西市某生活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11月22日,莱西市卫生健康监督部门接到市政务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今年5月份在莱西市某生活美容店做过割双眼皮和切除眼袋手术。经查,莱西市某生活美容院在营业期间,擅自为顾客开展了重睑成形术、下睑袋矫正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莱西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市北区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进行注射祛皱案



2021年4月1日,市北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市北区的某生活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市北区某美容院使用笔式注射器,吸取一定量液体及粉剂,注射到顾客额头及鼻梁处皮下进行祛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市北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即墨区某美甲美睫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激光脱毛及水光针注射案



2021年7月23日,即墨区卫生健康监督部门接到社会举报,投诉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的某美甲美睫店给顾客注射水光针。经查,该美甲美睫店购进脱毛设备在店内为顾客提供激光脱毛等操作,违法所得53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即墨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激光脱毛仪及水光针,没收违法所得535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市南区某医疗美容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美容手术案



2021年3月,市南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接举报投诉,投诉人称在青岛市南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做面部提拉术、额部自体脂肪填充术、太阳穴自体脂肪填充术和下巴抽脂术,术后伤口至今未愈合,还有脓包形成。经查,市南区某医疗美容诊所为患者开展颞部除皱术,累计收入6800元。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该手术属于二级项目,在美容诊所中不能开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南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千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城阳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案



2021年5月,城阳区卫生健康监督部门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医师李某某于2019年5月在城阳某医疗美容诊所为患者进行医疗美容手术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可能发生眼睑外翻”的医疗风险等内容;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患者手术病历资料等证据。经查,医师李某某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城阳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崂山区某医学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2021年8月30日,崂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对崂山某医学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医学美容诊所的1份病历资料显示患者于某某年龄16岁,医师郭某某为其实施了肉毒素注射治疗,在知情同意书中只有未成年人于某某本人的签字,未见监护人签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崂山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作出:给予该医疗美容诊所警告并罚款1.5万元,给予经治医师郭某某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青岛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将持续加大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力度,以侵害群众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为突破口,创新机制、严格执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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