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范某某高空抛物案
这是资阳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追究范畴。本案被告人范某某为了泄愤,将金属椅子、化妆镜等物从窗户抛出落到小区过道,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损失,但其行为本身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最终雁江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打击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形成文明守法的社会风尚,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二:四川创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这是一起企业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例。本案被告单位创惠公司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回收和加工废机油牟利,对当地的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仅处置费用已达143.85万元,后续修复费用尚需763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终雁江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四川创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943.85万元;单位负责人鲁某元、直接责任人鲁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教育警示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合法生产经营,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三:叶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被告人叶某系年轻人创业,通过贷款购买高价值商品,为利于销售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触犯了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原判人身刑、罚金刑及追缴违法所得已足够使其受到相应制裁。而对扣押商品,事后已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追认。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考虑,将本案情形定性为《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将扣押商品发还被告人,体现了适度的司法宽容,有利于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案例四:吉某祥等人诉国网四川安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受害人擅自攀爬毁坏电杆被摔身亡的案件,吉某祥之父未取得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为了自家房屋改建将处于正常使用的电线剪断并攀爬电杆导致电杆断裂致使其被摔死亡,其自身违法行为才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系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安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社会现象坚决说“不”,该案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案例五:杨某诉秦某名誉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通过抖音平台网络侵权的案件,被告秦某因与原告杨某就交通事故垫付医疗费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大量附带原告身份信息的辱骂、诽谤性质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终乐至法院判决,被告秦某在其网络社交平台抖音、陌陌上持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论是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公民的行为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张某某诉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小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冒用成年家长身份进行大额游戏充值消费的案件。本案被告福建网龙公司未履行相应社会责任,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以成年人名义在其平台进行网络游戏注册并大额消费,存在一定过错。张某某未能妥善保管其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信息,且未对其子张小某尽到必要的教育、管束义务,对造成该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安岳法院判决,张小某以原告张某某名义与被告福建网龙公司订立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无效,由被告福建网龙公司退还原告游戏充值款6014元。本案判决也提醒广大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束义务,并妥善保管手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案例七:徐某某与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父母资助买房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父母出资为成年子女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案就是因父母资助买房而引发的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这一义务到子女成年为止,给子女买房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是出于对子女的照顾自愿付出的行为,但子女不应将这种付出视为理所当然。子女买房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认定为借款,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八:乐至县名帅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因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本案被告徐某及其丈夫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间以及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后2年内,从事与原特许经营合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乐至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支付原告名帅公司违约金400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罗某某诉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复议案
本案原告罗某某的房屋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经镇政府审批后,未完成最后审批手续,但该房屋已经建成且系该户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唯一住房,不应仅以该房屋系无证房而不予补偿。农村村民房屋事关民生之本,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房屋性质及面积的认定关乎被拆迁户的切身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安置补偿,而不应简单以未取得完整产权手续认定为无证房而不予补偿。
最终安岳法院判决,撤销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以及安岳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案例十:梁某等68名职工申请执行乐至县天龙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系列案
本案被执行人天龙农牧公司债务金额高达700余万元,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其饲养的黑山羊770头,所属品种为“川中黑山羊(乐至型)”已于2010年1月被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且案涉770头黑山羊为该品种的唯一保种羊群。
因农牧公司疏于饲养管理,被保全的黑山羊极易出现大面积死亡,执行法院针对鲜活产品处置存在饲养成本高、易死亡的高风险及涉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问题,加强与畜禽遗传资源保种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对竞买人资格条件进行必要限制,对买受人成功竞得后应承担的保种责任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以超高溢价实现执行财产变价,成功兑现68名职工的胜诉权益,也为执行过程中鲜活资产处置提供了实践经验,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贡献了司法力量。
来源: 资阳新闻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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