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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湛江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2 来源:湛江中院

1、宁智强等38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00年起,宁智强纠集他人注册成立大量公司,通过制造虚假贸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同时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贷,并通过暴力等手段追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拘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利转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诬告陷害、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破坏广州、湛江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和他人正常生活,严重破坏地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特别恶劣。

【裁判结果】

湛江经开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宁智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亿八千零六十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宁智强等13人不服上诉,湛江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两审法院均实现从重从快审结,有力彰显了湛江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审理该案过程中,湛江两级法院在组织领导、协调会商、流程办理、审执联动等方面形成了成熟有效经验。

2、梁槐等38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梁槐纠集他人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飞越公司”为名号,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江洪镇的螃蟹收购市场,并逐步形成以其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随后,该组织又通过强制收购、强制定价,恐吓、驱赶、殴打渔民和其他收购商等方式,逐步控制了江洪镇及附近海域、码头的海蜇、海螺收购市场。仅案发时查获的该组织个别银行账户中,涉及垄断海鲜市场的非法收入就高达6000多万元。梁槐及其组织成员还实施了强迫他人交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诈骗国家扶贫资金,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海沙,抢劫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等违法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

坡头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梁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湛江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梁槐等33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该案的审理有力促进湛江海鲜市场的规范治理,净化了地方投资环境,也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之初树立了涉黑恶大要案的审理范本。

3、陈耀理等27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07年,陈耀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徐闻至珠海、徐闻至深圳等长途客运线路,并逐步实现行业垄断。同年6月左右,陈耀理纠集他人强行霸占、违法承包海滩涂,非法经营“养螺公司”养殖海螺攫取经济利益。在非法经营、行业垄断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陈耀理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罪行,严重影响了客运与海螺行业经营秩序和当地群众生活。

【裁判结果】

麻章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陈耀理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陈耀理等人不服上诉,湛江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结体现了湛江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按照“铁案”标准,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彰显了司法权威、震慑了黑恶犯罪。

4、蔡德军等39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01年8月,蔡德军纠集他人在遂溪县城月镇一带,通过打架斗殴、持枪故意伤害他人等方式积聚影响力。2005年,蔡德军纠集他人在城月镇旧农贸市场开设赌场,吸收他人入股,网罗社会闲散人员。2006年,蔡德军入股另一赌场,相继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扩大股权占比,初步形成以其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09年,蔡德军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垄断城月至麻章、霞山的客源,对与其组织成员有矛盾或侵犯其组织利益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2011年,蔡德军组织成员成立“聚义兄弟会”,不断发展新成员加入,同时以暴力等方式垄断城月镇猪油、猪头皮等收购市场。该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积累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利用于发放成员工资、分红、吃喝玩乐等花费及为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摆平纠纷、赔偿医疗费等,长期盘踞于城月镇一带,欺压百姓、横行一方,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坡头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蔡德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湛江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湛江法院受理该案后,强化程序和证据裁判,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施以重刑严惩,及时铲除了盘踞在当地市场中的毒瘤,维护了市场稳定,优化了营商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5、王康文等11人走私象牙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康文为牟利,伙同他人将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非洲象的象牙、穿山甲鳞片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从非洲走私入境销售。其余人在明知是走私活动的情况下仍参与帮助联系货源、验货、销售、搬运象牙或转移、窝藏走私象牙等。王康文走私象牙共重8445.29千克、价值人民币351889898.43元,穿山甲鳞片共796.25千克,销售价格人民币828100元。

【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王康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广东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非法走私象牙数量、货值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国际、国内社会影响恶劣,对我国国家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该案的裁判有力地打击震慑珍贵动物制品走私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我省非法走私象牙现象滋生蔓延,充分彰显我国作为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6、何进利24人重大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起,何进利、邱智业共同商定,通过冒用女性头像微信聊天的方式,诱骗他人高价购买低廉茶叶或手串。二人以在福建省厦门市注册成立的三家公司为依托,纠集雇佣了一批人员负责客服和销售,购买大量手机、电脑、手机号码、微信号等作为作案工具,在公司设立策划、技术、推广、销售、财务、安全等十个部门,形成完整、严密的组织架构,并依照职能将诈骗行为分解成多个环节,以流水作业的模式实施诈骗。该团伙还对人员开展反侦查培训,意图逃避法律制裁。两年时间里,诈骗17万人次,诈骗金额达2.2亿余元。

【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首要分子何进利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主犯邱智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广东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挽回了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7、黄某等12人售卖迷信物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起,黄某纠集他人售卖迷信物品实施诈骗。其后,该团伙注册成立公司,以发扬传承“道家理念”为幌子,自称为中介帮助庙宇法堂售卖“法事”或“开光圣物”骗取钱财,兜售价格由1933元至16800元不等。随着诈骗集团的壮大,2017年2月,黄某派遣他人在湛江廉江市青平镇沙铲村武帝庙旁及广西博白县沙坡镇浪车大岭坡附近分别购买土地,筹建以庙宇,聘请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人在庙宇作法,并录制视频供客户挑选“圣物”,进行诈骗。直至2017年2月,该诈骗集团逐步完善组织架构,形成具备行政部、推广部、策划部、财务人事部、媒体宣传部、客服部六个部门的完整诈骗链条。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9752万余元,被害人数达到1万余人。此外,该诈骗集团还分别在湛江、广州等地设立公司作为据点,以提供帮助客户“作法”挽回感情服务、销售瘦身产品和提供情感咨询套餐服务等手段,骗取客户钱财。

【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网络平台售卖迷信物品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例。被害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该案的宣判,既严厉打击了诈骗犯罪行为,也警示了广大群众警惕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实施犯罪的手法。

8、廉江市检察院诉廉江市某局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廉江市青建岭水库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廉江市重要的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廉江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位于保护区内的本案第三人廖某松等四人4个养鸭场对水库保护区内水体造成严重污染,青建岭水库的水质长期维持在Ⅳ类或者V类,不符合国家Ⅱ类要求。针对水质被严重污染情况,廉江市检察院向廉江市某局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廉江市某局虽然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但履行职责还不到位,整改和处罚不彻底。截至2019年3月,水库保护区内仍有四家养殖场未被拆除,水质状况仍然维持在V类甚至劣V类,保护区内水体污染事实和危险仍未消除,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严重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

湛江经开区法院判决确认廉江市某局对廖某松等四人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廉江市某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根据廖某松等四人在青建岭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湛江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宣判,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案为鉴,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助推湛江生态文明建设。

9、胡某宝非法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晚,胡某宝雇他人驾驶一艘“三无”船只并使用电枪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当晚22时许,胡某宝被广东省渔政总队巡查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对胡某宝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湛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宝在国家法定的禁渔期内,使用电枪电鱼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胡某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按其非法获益金额购买鱼虾苗用以海洋生态修复,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宣判当天,胡某宝在法院、检察院、渔政、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达其非法捕捞海域附近,共同将30余万尾鱼虾苗放归大海。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湛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案。该案的宣判彰显了法院依法打击海洋与渔业犯罪,通过支持公益诉讼的方式,为合理开发海洋资源,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典型样板意义,对打击非法捕捞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10、莫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4日深夜,莫某某无聊生事,拨打120急救电话,先后两次谎称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郑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当地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连夜启动紧急应对措施,派出救护车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实。

【裁判结果】

廉江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某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肺炎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该案被告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和国家资源的浪费,法院从快从严审结,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同时也警醒社会公众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携手战胜疫情,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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