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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法5年,这20个典型案例值得收藏!

发布时间:2022-01-13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企鹅号

1月12日上午,我院党组书记、院长顾全在嘉定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围绕刑事、民事、商事、执行等领域,梳理了近五年贴近民生、关注民情、符合民意的20个典型案例。点击案例标题,一起来get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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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等利用网络游戏“波克捕鱼”开设赌场进行非法牟利一案,涉及37名被告人与42名辩护人,是嘉定法院近年来庭审被告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刑事案件,采用“庭前会议+正式开庭”的“1+1”模式,出动警力140人次、囚车10台,全市21家法院提供警力支持,形成各部门合力的一盘棋局势,严厉打击网上开设赌场新型犯罪,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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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陈某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存储,且存在发生火灾、爆炸重大伤亡事故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以来,上海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展现了嘉定法院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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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因酒后多次从其位于嘉定区的住处朝楼下抛掷玻璃酒瓶、易拉罐等物,致被害人汽车砸损,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以来,嘉定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嘉定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治和防范高空抛物恶性事件,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4


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贩卖假冒伪劣母婴用品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销售伪劣的奶瓶、奶嘴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对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造成影响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嘉定法院组织检察院和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向社会公开涉案伪劣奶瓶等产品的销售时间、范围,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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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三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嘉定法院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监护人,并判令监护人每月定期向其他申请人公示上月财产及人身管理情况。该案系我国首次以判决主文的形式实质明确财产及人身监护监督,通过明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申请人报告财产清单、判决主文明确监护人履职报告的司法认定路径三项创新,体现了嘉定法院对成年监护监督的司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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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为某公司职工,公司未经协商在其哺乳期间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大幅度降低其工资标准。嘉定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降薪行为损害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案获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提名奖。


7


嘉定某老旧多层住宅经全体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底楼业主阻挠施工导致电梯加装工程中断,嘉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底楼业主排除妨碍。该案探索确立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相邻纠纷容忍义务的认定标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助推政府适老化改造实事工程,是审判实践“司法为民”的新体现,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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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系家中长媳,因其在已逝公公墓碑上的名字被婆婆和小姑凿掉,诉至法院要求婆婆和小姑对墓碑上名字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亲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认可,属于当事人的人格权益,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墓碑上的名字被毁坏,影响死者近亲属祭祀、追思的权利,实质上侵害了名字被毁坏之人的人格权益,故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依法维护了公序良俗,具有正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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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并非金融机构,却通过受让债权的形式,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活动。自2015年开始,嘉定法院审理涉该企业的此类案件近150件,针对当事人矛盾激化、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创造性地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依法认定该企业与各被告购车人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形成一案带动多案的效果,妥善化解了该群体性纠纷,有效打击了企业的非法放贷活动,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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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多人诉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梁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系列案件中,在债权发生时到发生诉讼这段时间内,被告梁某与案外人梁某某、梁某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两人转让其持有股权,转让标的均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1%股权,明显存在规避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故意。基于债权发生时间段与一人公司形态时间段存在重合,嘉定法院依法责令一人公司的股东梁某对该时间段的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力维护了该系列案件债权人的利益。该案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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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是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公司股东经营理念不合引发股东间诉讼纠纷十余起。诉讼中,股东分歧较大并相互提出高额保全申请。嘉定法院一方面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另一方面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架构重整的方式积极开展自救,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企业内部矛盾化解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此外,嘉定法院积极联系辖区相关部门为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提供便利,不仅让企业摆脱僵局,实现平稳过渡,亦促进企业优化经营管理,释放市场价值。该案对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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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法院在执行某名誉权纠纷案过程中,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停止侵权行为,发出上海首封预处罚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停止侵权行为,若逾期将处以罚款或拘留,以提前“惩戒预警”促进执行和解及义务履行。该案通过创新预处罚机制,以正式的法律文书形式将口头警告书面化,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实现惩戒性和教育性相结合,入选“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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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案失信被执行人伙同黄牛团伙采用伪造“军用保障卡”方式购买高铁票和机票、规避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行为,嘉定法院与公安联动执行,依法对购买“黄牛”票规避限高令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不仅落实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成效,彰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也极大压缩了非法购票“黄牛党”的活跃空间,有效纠治限高人员通过“黄牛”购买违规票的社会乱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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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等13人通过被害单位EVCARD共享汽车APP租赁汽车,并采用切断车辆定位控制系统的方式,使车辆在未付租金的情况下脱离被害单位掌控,长期用于个人网约车营运使用,窃取被害单位租金10万余元,构成盗窃罪。该系列案件惩治了不法人员并及时追回被窃租金,切实保护了被害单位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利益,护航共享出行新经济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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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刘某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蔚来汽车公司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被嘉定法院依法认定侵犯蔚来汽车公司的名誉权,并被判令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该案明确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大V密集、持续发表带有强烈侮辱意味或者负面评价内容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精准打击了网络平台大V利用互联网侵害民营企业名誉权的不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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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搬离其占有的王某某所有的安亭老街十余间商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嘉定法院做好疫情时期腾退执行预案,联合当地有关部门,成功将涉案商铺全部交还申请执行人。该案系疫情爆发后嘉定法院的首例现场腾退案件,其成功办结开创了疫情期间腾退工作的新模式,有力助推安亭老街改造工作,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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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某基础工程公司因交通事故案欠付申请人赔偿款,经法院执行后仍未全部偿还遂被申请破产,嘉定法院将追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作为突破口,释明当事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进行挽救,成功将破产清算转为破产和解,且债务人已全面履行和解协议。该案系嘉定法院首例破产和解案,既保障交通事故案件债权人能获得及时治疗和医疗赔偿,又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拯救功能,为身处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寻找出路,实现市场化资源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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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和汤某经合谋,将两个“套路贷”犯罪团伙组合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其中董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汤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其余13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为嘉定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严厉打击了“套路贷”恶势力犯罪行为,对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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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申请执行,鉴于该公司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等情况,嘉定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促成行政机关、被执行企业、企业职工达成共赢的和解方案,通过“放水养鱼”既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化解债务危机,又维护了行政处罚权威,实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另一方面嘉定法院与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司法与行政“双管齐下”,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绿色经营,促进企业优化产能升级,助推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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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在某超市APP未限制用户购买数量情况下网购80余瓶茅台酒,成功下单付款后被超市以无存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退还货款,遂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差价损失。嘉定法院经审理认定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超市行为构成违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超市酌情赔偿,有效防止网购平台以低价为噱头,通过虚假促销、单方砍单方式吸引消费者,促进网购平台诚信经营。该案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典型电子合同纠纷案,被收录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栏目纪录片《民之法典》。


文字:魏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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