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丽水市某物业公司景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向叶某某收取物业管理费。叶某某以柴火间漏水严重、无法使用为由,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1份书面手续,证明其可以无偿使用柴火间,否则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表示柴火间的所有权在开发商,且房屋漏水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应由叶某某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经多次协商无果,于某月某日,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首先联系了叶某某。叶某某表示自己并非故意拖欠物业费,主要是自己的柴火间漏水严重,一直无法使用,物业公司未及时给予妥善处理,因此才拒绝交纳物业费。调解员指出,柴火间漏雨属于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柴火间漏水应属于开发商的房屋建筑责任,叶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叶某某又提出,某月某日,曾和丽水某置业有限公司景宁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协商,某置业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将柴火间无偿给其使用。现在只要某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承诺将柴火间继续无偿给其使用,就同意交纳物业费。调解员向其解释,业主购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际上形成了2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柴火间的所有权属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无权决定柴火间的使用权。
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叶某某情绪比较激动,表示不满意。调解员立即安抚其情绪,一方面对叶某某柴火间漏水的情况表示理解,认真倾听其宣泄心中不满;另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叶某某进行劝说,指出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及小区环境进行日常管理和秩序维护。叶某某柴火间漏水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权,但是绝不能用不交或拖交物业费来反映自己的诉求。否则,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将问题越弄越严重,越弄越复杂。通过调解员的一番讲解,叶某某态度有所缓和。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某置业公司核实相关情况。某置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某月到某月,叶某某多次到售楼处反应柴火间漏水问题。公司多次找人维修但漏水问题一直无法解决。8月下旬,公司考虑到柴火间漏水问题无法修复,口头承诺将柴火间给叶某某使用。调解员向某置业公司负责人概述了叶某某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情况,希望某置业公司能出具证明,明确叶某某现在依然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柴火间。在调解员的沟通下,某置业公司出具了证明。
拿到证明后,调解员组织叶某某与某物业公司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调解员先是强调了物业公司该履行的服务,表示叶某某柴火间漏水严重,物业公司应主动担当作为,帮助叶某某想办法解决房屋漏雨问题。实在解决不了,也应主动与某置业公司协调,帮助叶某某解决后顾之忧。物业公司一定要主动作为,为业主排忧解难,从而获得业主的认可。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就应该交纳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虽然可以成为免交物业费的理由,但是业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也不会支持。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叶某某表示自己会马上交上拖欠的物业费。今后也将积极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物业公司则表示今后将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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