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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被辞退的员工如何获得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2-02-10 来源:司法案例

某国有企业因各种因素需要重组转型停产,于某月4日下发通知,对所有的外聘代工予以单方辞退,但承诺给予所有代工人员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总计补足3个月。此次解聘涉及下岗工人50多人,这些员工是该国有企业聘用人员,他们长期在企业工作。收到通知后,工人们自发组织与企业就能否继续工作或如解聘能否给予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协商未果。某司法所了解到相关信息后,主动上门组织员工和该企业进行协商,发现无法协调解决,遂立即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上报。考虑到该案件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县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决定提供上门服务,并指派工作人员陪同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吴世文、林培两位律师前往某司法所接待受援人员。在接待过程中,两位律师仔细解答了员工们关于仲裁时效、社会保险补缴、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并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29名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林某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先后为朱某等29余位受援人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了解他们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通过初步掌握的信息,承办律师前往该企业进一步协调,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下岗职工的相关待遇问题。然而,企业表示须依据相关的劳动仲裁裁定书或者判决书才能对这些外聘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

之后,又有部分下岗工人听到消息后,陆续前来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受理,共受理50多位下岗工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据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决定尽快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将公司的工商登记、外聘员工的工伤保险记录、解聘通知等证据材料加以整理、制作证据清单,与受援人逐一核实确认后,分别于2018年1月和3月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企业全额赔偿外聘员工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后,分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企业辩称:外聘员工的工资不是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所列明的,外聘员工在领取工资时有在工资单上签署名字;外聘员工的工龄并不和工伤保险单上的时间一致,有员工存在离职后再回来工作的问题,若需经济补偿,工作年限需缩减;通知上的3个月生活补贴就是经济补偿金,申请人重复要求,且公司是因为环境污染转型才解聘,无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仲裁申请事项已经超出了仲裁的时效。对于该企业的辩解,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进行了针对性反驳:外聘员工的工资应当以实际收到的工资为准,不能以该企业提供的工资单为准,因为外聘员工存在一人在工资单上多人处签名的情况,虽然所签姓名并非外聘员工本人,但是其实际收到的工资确实是申请书中所陈述的;至于工作时限问题确实存在离职后再回来工作的现象,应当予以纠正,但其中有些是出现中断问题的员工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贴是一种生活补助,根本就不是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方解聘及未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不应当有诉讼时效之说。仲裁庭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但对于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未予采纳。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分别于某月及6月作出两次裁定,仲裁委对部分案件作终局仲裁裁定书、部分案件作仲裁裁定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并支持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后,双方都不服仲裁裁决,下岗工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企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给予29位受援人法律援助,并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企业在收到裁决书及判决书后,及时履行了相关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下岗工人对法律援助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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