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女)与谢某(男)于某年经网上QQ交友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某月1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需要照顾各自的子女,平时缺少沟通、婚姻感情基础较差。某年开始,谢某突然变得性格极度暴躁,经常冲杨某发脾气,甚至动手家暴,杨某一直忍受,以为结婚后关系会好转。没想到婚后情况更糟糕,谢某经常外出赌博,喝醉酒,心情不好回家便辱骂甚至殴打杨某,给杨某造成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夫妻关系迅速恶化。谢某的家暴行为让杨某失去了继续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并产生了极度的心理恐慌。
无奈之下,杨某到浙江省温州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某]73号)文件,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可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主张离婚也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因此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杨某法律援助,并指派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的女性律师李阿琼承办该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听取了杨某的叙述,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双方在某区的暂住信息、杨某报警记录、接警详情、被殴打受伤照片以及谢某的威胁恐吓短信。承办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为保护申请人杨某不再遭受谢某殴打伤害,解除其心理恐慌,及时向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几日后,某区法院便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禁止谢某殴打、威胁杨某,禁止谢某骚扰、跟踪杨某。
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杨某和谢某达成了离婚调解意向,并由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离婚调解书而结案。事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谢某认真解释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告知谢某若继续纠缠骚扰威胁杨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如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给予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谢某知晓后,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承诺日后将不再殴打、威胁、骚扰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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