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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子着火房东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出租着火后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2-02-13 来源:司法案例

顾某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某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某年某月27日,顾某的父亲与汪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给汪某,租期2年。后汪某与钟某约定合租,其中该房屋东南侧的卧室由汪某及其男友彭某共同租住。某年某月6日,该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部分邻居不同程度的损害。同年某月5日,宁波市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房屋的东南侧,排除外来火源、自然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据统计,此次火灾共计12户人家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一户因人伤严重另行起诉,五户受损较小放弃主张权利,其余邵某等六户家庭希望获得相应赔偿。邵某等人分别通过居委会、街道与户主顾某协调要求赔偿,但顾某认为此次火灾的主要原因在于承租人,自己也遭受巨大损失,始终拒绝出面协调赔偿事宜。

因双方预期差距较大,调解无果,受灾居民多次聚集在街道和社区要求解决火灾的赔偿问题,该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介入后,建议这六户受灾居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处理赔偿事宜。某年某月18日,六户受灾居民向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鉴于六户当事人因火灾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一时陷入困境,无力承担各项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中心初步审核案件材料后,于当日正式受理该案,指派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璐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开展工作,了解相关案情及受援人的诉求,告知其法律风险。援助律师立即走访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梳理案情、整理审查证据材料,对案件及其中的法律关系有了全面细致的了解,同时了解到六户受灾居民因政府投保的火灾政府救助险已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获赔500元-5000元不等的赔偿金。

援助律师将全部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发现六户受灾居民只提出了各户受损的部位或物品,并未能提出明确的受损金额,也未能提交受损的具体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援助律师向受援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建议他们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受损金额,但六户受灾居民均表示在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不想再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去做鉴定,就提供现有的估算来主张诉请,到时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即可。

因六户受灾居民能提供的受损证据较少,援助律师随后多次走访了居委会、街道,调取了火灾案发时的照片等资料,帮助六位受损居民根据具体受损情况、修复估算等情况,确定了每户的损失金额。对于本案涉及的赔偿责任主体及各自过错比例分配问题,援助律师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灾居民的损失。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汪某和彭某所居住的房间。故火灾起因与钟某无关,钟某无须承担相应责任。顾某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对房屋管理和修缮的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具体的过错比例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因六户受灾居民无法提供租赁和分租合同,也无法提供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援助律师走访居委会等处均无法获得准确的证据材料。所以,援助律师决定以房屋产权所有人即顾某作为唯一被告先立案,其他被告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或由顾某申请追加。

援助律师帮助六名受援人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整理好证据材料。某年某月15日,六户受灾居民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6000元-21000元不等。案件立案后,被告顾某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汪某、彭某、钟某作为共同被告。该案于某年某月4日、某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顾某辩称:一、本次火灾的主要原因在承租人,与房东无关,应由承租人承担此次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电器损毁并未提供原始发票和购买凭证,且存在部分维修费用过高的情况。三、原告已经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处获赔一定金额,不能重复获得赔偿。汪某和彭某辩称:不否认对火灾发生存在一定责任,但顾某作为房东也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赔偿金额不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从保险公司获赔金额应予以扣除。钟某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起火点在汪某和彭某租住的房间,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顾某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责任,其未对住房内电气线路故障尽到及时排查、维修义务,理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汪某、彭某、钟某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此次火灾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与被告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六位原告因火灾的损失举证困难,所诉的财产损失金额已经大大低于实际损失。原告顾某在庭审中提到,受损户的保险理赔金额是按实际损失的20%赔付的,也可大致推断各位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居委会、街道也出具了相关证明确定原告方的房屋的确存在如大门变形、墙纸熏黑、屋面漏水、电器毁坏的情况,希望法院能通过这些间接证据酌情认定原告损失。三、六位原告从保险公司获赔的金额,因该赔偿是基于政府对该小区的投保而获得的,不应以此免除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于某年某月14日公开宣判,被告顾某、汪某和彭某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六位原告约4万余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援助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顾某认为其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实际使用是汪某和彭某,此次火灾也是因汪某和彭某的过失导致,应由他们两人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且顾某对一审中赔偿金额认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予抵扣的判决均不认可。宁波市中院经开庭审理,于某年某月23日至26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受害人的损失金额认定,各方赔偿责任人的确定及比例分配等问题均属合法合理,顾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时一年六个月,六位火灾受灾居民的损失得以赔偿,合法权益终于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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