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于某年进入浙江省甲某科学研究院工作,在研究院的桑蚕生产基地从事养蚕摘叶以及桑地的日常维护工作。入职后,甲某科学研究院未与董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间,董某某一直勤勤恳恳工作,每年某月份至1某月份都是按照研究院的要求养蚕摘叶,没有任何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料,某年某月20日,研究院要求董某某离职,也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争议发生后,由于董某某系残疾人,无法与研究院协商处理,由其妹妹董某代为处理。前期,妹妹董某与研究院沟通,要求研究院补缴董某某自1996年入职以来至某年某月的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研究院认为其与董某某之间系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不存在补缴社保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某年某月,董某某向甲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芬芬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发现办案证据材料欠缺,唯一的证据就是工资单,但是发放的工资数额以及发放工资时间不确定,都是按照养蚕时节发放的,且工资单明细载明为劳务费,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风险较大,一般难以胜诉。
某年某月15日,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受援人董某某向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补缴社保。仲裁委于某年某月31日作出裁决,驳回受援人董某某的仲裁请求。
某年某月15日,受援人董某某不服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年某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时,法官认为董某某虽然工作时间长,但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欠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遂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休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人极力促成,董某某与甲市某科学研究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甲市某科学研究院补偿董某某8000元,于某年某月31日前付清。
援助律师仅用二个月的时间妥善处理了受援人董某某与甲市某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并获得了满意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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