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杨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最终两人还是分手了。分手一年多后,杨某将前女友王某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她返还15.8万元。
杨某表示,和王某交往期间,王某经常以购物、生活开支等理由向他要钱,2019年4月17日至9月16日,索要款项累计15.8万元。他认为这笔钱属于王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王某对“不当得利”表示异议,她认为,两人交往过程中赠送财物是人之常情。为了与杨某在一起,她放弃工作没有收入,当时杨某承诺养她,每个月给两三万元生活费也是他自愿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共有21笔,每个月数次转账,单笔金额少则1000元,多则1万元,维持了5个月,因此双方恋爱期间,杨某转账给王某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而且杨某转账并非一次性,转账行为持续5个月,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
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原因,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害,受损与受益间有因果关系,杨某与王某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认定为借贷、赠予、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均不同,建议双方当时就要明确款项的性质,避免纠纷。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