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3日,赵某某因误摘被害人种植的鸡头果与其发生争吵撕扯,撕扯中致使被害人受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左侧第6、7肋骨及右侧第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某年某月31日,赵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某年某月25日,某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并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某年某月6日,因赵某某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某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某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某(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某、周某承办此案。
某年某月16日,武律师、周律师会见了赵某某。赵某某如实陈述了案情,表示非常的后悔,愿意认罪认罚,希望律师能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经过会见和详细的阅卷后,经过分析,认为受援人年过七旬,主观恶意较轻,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尽力帮助赵某某减轻处罚。某年某月29日,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从现有在案证据来看,受援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理由如下:通过赵某某和被害人的陈述,双方撕扯时被害人摔倒,被害人摔倒时又牵拉赵某某,致使赵某某摔倒在被害人的身上。从被害人两侧肋骨均有受伤情况来看,很大可能是赵某某摔倒压在被害人身上导致的伤害,而非赵某某用手击打造成的损伤。
2.本案有自首情节,这一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可,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3条第8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赵某某出生于1951年,已年满70周岁,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 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本案中,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赵某某本已将东西归还,但被害人又上门挑衅,赵某某一时冲动事出有因。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本案伤害案件发生于邻里之间,这种刑事伤害案件与社会上打架、斗殴伤害等社会治安案件,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由于邻里纠纷矛盾所酿成的伤害案件与社会上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处理上要从轻处理,以稳定社会环境,缓和矛盾。要依靠当地党委做好相关部门的工作,依法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6.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最终,法院认为:赵某某与被害人因邻里琐事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的罪名成立。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辩护人意见,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判处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结果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刑种不同,适用非监禁刑罚,并适用了缓刑,赵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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