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某村男子徐某和女子王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于某年某月举办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婚礼后两人出国旅游6天。回国后,王某发现徐某手机与其他女人的暧昧信息,两人因此产生激烈矛盾后分手。某年某月,男女双方初步达成彩礼返还协议,由女方返还9.5万元彩礼。但随后,男方父母反悔,提出新的要求,男方父母多次去女方家吵闹,毁坏财物。公安机关出警后了解到,徐某家庭情况非常特殊,徐某父亲患肺癌晚期,身体非常虚弱,家中一个女儿几年前溺水身亡,对其父母打击较大,精神状态一直不好。纠纷发生后徐某父母情绪行为都很过激,双方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主动介入调解未果,经镇司法所、派出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商,决定由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牵头,各有关单位协调配合进行再次调解。
调委会从派出所调出双方提供的彩礼和花费清单。拿到清单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核对,对涉及酒店商家进行费用核查,最后确认男方所有花费共计约19万,包括彩礼13万元,婚礼等其他花费约6万元。女方陪嫁花费1.7万元。
某年某月某日,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和家长到场,并组织当地村干部、综治办、派出所共同参与调解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男方认为:女方属于骗婚,结婚的时候,大肆铺张,讲排面,即便如此,男方也满足了女方的所有要求。但婚礼结束10天女方提出分手,给男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且伤害到了男方家庭的“面子”。因此,要求女方除对男方所有的花费都必须返还外,还要给予10万元赔偿。女方认为:女方并非骗婚,而是因为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产生矛盾(旅游回来发现男方微信里的不良聊天记录)进而分手,错在男方,女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考虑到男方家庭状况,且与男方达成协议,返还了男方9.5万元。现在男方反悔,提出赔偿10万元的无理要求,女方坚决不不同意见。
了解到双方诉求后,调解员首先就彩礼的返还条件、彩礼的界定等相关法律,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彩礼的范围界定是:一般指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的具有明显订立婚约意思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而为了培养感情送给另一方的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服、小首饰、小礼物不宜认定为彩礼,属于一般赠与。一方为了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不宜认定为彩礼。本案中,经调查了解,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共计13万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女方应当返还。但考虑双方之前已经达成协议,对于彩礼返还问题希望双方协商解决。
女方坚持认为,自己不是不返还彩礼,目前已经返还9.5万元现金,加上自己陪嫁的1.7万元,已经返还了11.2万元,而且这个金额已经得到了男方的认可。考虑到男方家庭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再返还些,但10万元绝对不行。男方讲述家中情况时,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多年辛苦攒下的积蓄都用来办了婚礼,却落得个人财两空,如今儿媳妇没落着,儿子还成了“二婚”,因此,坚决要求女方再支付10万元。首次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员认识到,仅仅靠讲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一时已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决定调整方向,从情理入手再做双方工作。调解员做男方家思想工作,虽然女方在办婚礼十几天后就提出分手,但是事情的起因是徐某过错,女方也是受害者。而且之前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女方也履行了,现在反悔本不应该,到女方家里吵闹砸坏东西更不应该。女方能不计较这些,从男方父亲病重等实际困难出发,同意再次协商,并愿意再给予适当的补偿,符合情理。至于彩礼返还的金额也要有法律依据,不能漫天要价,如果男方继续缠闹,既不利于问题解决,更有损家庭形象影响。在听了调解员的情理分析后,男方态度软化,认识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过错,表示愿意由调解员从中调解,协商解决只。
调解员又去做女方家思想工作,这件事情这么长时间没有解决,在当地已是“满城风雨”,婚事要好聚好散,女方还年轻,尽快把事情化解,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才是正确选择。虽然双方之前达成过协议,但男方家庭的确特殊,将心比心,男方家为婚礼花了数年积蓄,甚至父亲为了儿子的婚姻,病重都舍不得治疗,可怜天下父母心,把该返还的彩礼返还也属应该。
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终于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女方在已经返还的彩礼基础上,再返还1.8万元。双方就此了结纷争,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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