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30日下午17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某村庄聚集打牌,现场有多名群众围观,接到群众反映,当地x联合派出所到实地查看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并动员疏散群众,被告人王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挥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一名派出所民警面部受伤,经鉴定,该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于某年某月3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7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年某月21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某]27号起诉书,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年某月1日上午,被告人代某之子代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数人行驶至某县某乡某村附近的疫情检查点时,被告人代某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某乡派出所接警后,依法传唤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代某和妻子闻讯赶来,在警车前阻碍民警带离代某某,代某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和殴打,致使出警民警受伤,警服损坏,并造成多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产生不良影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代某于某年某月2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7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某年某月21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某]28号起诉书,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上述两案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某年某月22日,某县人民法院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辩护服务。某县法援中心接到某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立即指派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为两起案件法提供律援助,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由于疫情期间,律师都没上班,该所主任韩应征律师非常重视亲自承办、韩夏律师协办。
韩主任律师、韩律师接受指派后,上午及时赶到法院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与法院沟通,因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会见,需在开庭前留时间与被告人进行视频会见,了解具体案情,在视频会见时询问其是否接受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是否同意韩应征主任律师及韩夏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询问其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庭审活动中的注意事项。
承办律师重点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关疫情期间人文关怀教育,告知他们当前的疫情的严峻形势及疫情带来的不利后果、国家至上而下全员参与疫情防控,这在场与时间赛跑的特殊“战役”中,一线医务、防疫工作人员舍小家、顾大家,为了保护百姓的平安和健康,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作为一名公民,遵守相关规定是基本要求,也是对一线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爱护,更是对自己、家人、他人负责。
某年某月22日下午3点,某县人民法院通过“云间法庭”公开审理两起“疫”妨碍公务案,这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某市首例采用云直播审理的“疫”案件。开庭审理两起案件,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两起案件被告人经云庭庭审系统参加诉讼。开庭时,韩应征主任律师和韩夏律师出庭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某县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全程庭审旁听。
在云庭直播庭审过程中,韩应征主任律师、韩夏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两起案件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的交代了作案经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触犯了刑法,从卷宗材料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获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两起案件被告人均文化水平较低,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在当前疫情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没有意识到防控疫情的紧迫性和重要性。3、被告人初犯、偶犯。两起案件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较小。4、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表示通过大家的说理教育,两起案件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也从中吸取教训。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冲动、要冷静对待生活中的人和事。
两起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未提出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某年某月22日当庭宣判,某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庭判决两起案件的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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