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2、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鄞州区目前为2280元/月)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复工复产后,企业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鄞州区目前为2280元/月)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4、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
答: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延长综合计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5、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6、哪些企业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7、企业不能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8、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尚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复工后对未返岗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0、出现劳动纠纷怎么办?
答:因疫情引发的工资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等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要劳动仲裁怎么办?
答: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仲裁委员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立案受理。目前,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电脑版“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或手机版“浙里办APP”)三种申请仲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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