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柠檬兄弟公关:岗位调整降薪解除劳动合同,亢某与某甲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亢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亢某与甲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虽主张与亢某系劳务关系,但其公司未与亢某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亦未就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亢某与甲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亢某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私教工作;亢某从事的私教工作系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甲公司除为亢某支付报酬外,还为亢某缴纳社会保险,综上,亢某与甲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法院对亢某所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亢某主张其最后工作至2020年8月30日,甲公司未向其支付2020年2月、2020年8月工资。甲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其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亢某上述主张予以采信。鉴此,亢某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工资标准,亢某主张其工资是底薪4500元加600元饭补,并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根据现有查明事实,亢某与甲公司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底薪的80%加饭补,故甲公司应支付亢某2020年2月工资4200元(4500元×80%+600元)。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亢某2020年8月工资4384.31元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认定。
本案中,亢某主张甲公司按照月工资的80%向其支付2020年1月、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纳。考虑到亢某与甲公司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底薪按80%发放,故亢某主张2020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亢某主张2020年4月至8月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在扣除甲公司已为亢某缴纳的2020年4月至7月社保1652.72元后,上述期间工资差额为2437.51元。关于亢某主张的2020年8月课时提成工资6600元,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亢某与甲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甲公司应支付亢某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865.52元。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