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柠檬兄弟公关:不同意调岗降薪可以赔偿吗,吕某与浙江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甲公司认为一审对吕某挂名领取的工资予以认定不当,对此,结合吕某2016、2017年度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2018年《内部目标考核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及吕某以邓某、刘某名义领取的工资总额、邓某、刘某与吕某之间的亲属关系、证言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邓某、刘某账户中发放的工资实际上系甲公司发放给吕某的工资报酬,一审据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甲公司主张吕某存在虚增人员骗取工资的行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甲公司存在的分卡发放员工工资的不规范行为,应由甲公司承担管理不严的责任。二、关于甲公司对补发工资、年休假工资提出的异议,从甲公司2020年6月-10月向吕某发放工资的数额来看,显然未足额发放工资报酬。甲公司主张2020年6月至7月的工资系因吕某未完成经营任务而扣减,以及吕某于2020年8月至10月未上班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甲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甲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年休假工资,甲公司未举证其已发放了年休假工资,也未举证证明吕某已休年休假,即使甲公司认为吕某可自行安排休假,也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其放弃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的结果。三、关于甲公司主张的其无需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考核奖金,根据甲公司与吕某于2018年签订了《内部目标考核承包合同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该协议约束。
该协议以及协议附件具体约定了月度、年度考核分的计算依据以及年度考核奖金的计算办法,吕某依约上报了每月的考核分,而甲公司对上报的月度考核分未出具审核结果,并直接以吕某所在团队未能完成1600万的利润目标而不予发放年度考核奖金的行为,显然与《内部目标考核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年终考核奖金的具体发放办法不符。至于甲公司认为吕某在2019年、2020年均未对不予发放年终奖金提出异议,一方面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不予发放年终奖的有关通知送达给了吕某,另一方面双方至发生本案争议前一直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吕某在本案中主张发放2018年年终考核奖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甲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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