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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网络危机公关公司公司调岗不同意是否有赔偿

发布时间:2022-04-07 来源:司法案例

宁波网络危机公关公司公司调岗不同意是否有赔偿,宁波某潮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潮玩公司)因与郭某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潮玩公司认为与郭某形成劳动关系的是某公司,并非某潮玩公司,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为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某潮玩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所载用人单位系某公司,合同上也有郭某签字,但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某公司与郭某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相反,从郭某提交的工作情况、考勤记录、薪酬发放、与郭某协商调岗的人员情况均能证明用工单位系某潮玩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潮玩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能成立。某潮玩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郭某提交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有延时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发生,经核算,仲裁委认定的延时加班工资6245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168.20元均未超过标准及郭某实际加班情况,郭某亦对该裁决内容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应予认定。郭某工作期间发生的罚款700元,并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应由某潮玩公司返还。某潮玩公司在郭某入职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亦应承担补缴责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郭某缴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之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郭某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驳回宁波某潮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宁波某潮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某延时加班费62458元;三、宁波某潮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168.20元;四、宁波某潮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郭某罚款700元;五、宁波某潮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郭某的社保开户地为郭某缴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郭某自行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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