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不同意调岗可以赔偿吗,宁波突然被公司解雇怎么处理,宁波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郭某劳动争议一案,郭某自2017年5月1日起入职工作。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所载用人单位系“宁波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分别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以前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020年5月1日起为全日制,依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安排出勤,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劳动报酬除约定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2350元,其余均未约定。郭某实际在“甲”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门店工作,分别在廊坊的燕郊天洋城店、万达店担任店长,其工作期间加入、使用的钉钉、企业微信群、OA平台显示的企业名称均为甲公司,其员工信息所载任职机构亦为甲公司,期间参加过甲公司组织的店长培训,与郭某沟通劳动合同签订、调岗等事宜的张丹丹系甲公司人事经理,与郭某联系工作事宜的史某在工作群内信息显示系甲公司的区域经理。郭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自2019年7月起每月15日左右由杰博公司发放,工资发放附言记载系“宁波甲薪酬”。郭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流程”显示其在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有平时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发生。郭某工作期间,因门店业绩不达标,2019年至2020年发生罚款700元。2020年9月1日起,史某、张丹丹通知郭某由廊坊万达店调岗到北京双井店工作,如不同意则降职降薪,郭某表示不同意接受调岗安排;2020年9月10日,郭某经区域主管史某安排完成了廊坊万达店店长工作交接。2020年9月30日,郭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赔偿金等请求,甲公司拒绝协商。郭某为此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故辞退经济补偿金、失业金、违法罚款、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018年至2020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郭某在仲裁时陈述每月全勤工时为210小时,并认可已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4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广劳人仲案【2020】第269号裁决书,认定:郭某自2017年5月1日起到甲公司从事店长工作,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900元加绩效加全勤补助加工龄奖构成,月平均工资为8524元,2020年9月30日起未再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未为郭某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郭某延时加班费62458元;2.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郭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168.20元;3.甲公司一次性返还郭某违法罚款700元;4.甲公司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郭某缴纳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之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其中应由郭某承担的部分,亦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由郭某承担);5.驳回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送达甲公司,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以民诉前调方式受理甲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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