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嘉兴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嘉兴甲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甲公司应否向覃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
甲公司以覃某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系指《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4.0版第五条第一款第14项、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合法有效并已告知劳动者、覃某有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程序合法。现关于覃某就任黄姑分部经理期间,对辖区内客户陈小卫违规刷单和违规计重的问题存在知情不报的行为,但从公司规章制度来看并未明确需要层报的部门、对象或者具体手续,另一方面,甲公司在同一时间、依据同一规定,对覃某“知情不报”的行为给予了两次相同的处罚,并由此升格为降级、降薪并调岗的处罚,已超越了企业人事管理自主权的合理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据此解除与覃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明显违法。此后,覃某于2020年2月5日至7日到浙北区办公地点打卡上班,因甲公司封禁其工号和办公系统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责任不在于覃某,不能认定为旷工。2020年2月7日覃某回到嘉兴后,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由此导致的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不能认定为旷工。甲公司以覃某违反了《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4.0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显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甲公司应当向覃某支付赔偿金。
关于覃某2020年2月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问题。根据业已查明事实,覃某根据政府防控疫情的要求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根据人社部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其工资。一审根据覃某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的月平均工资14850.16元的标准计算其2020年2月1日至19日的工资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判决甲公司支付覃某工资9679.4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甲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010元/月作为计算依据,支付其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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