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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义乌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司法案例

义乌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义乌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义乌市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王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义乌劳人仲案(2020)72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义乌市甲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甲工资1019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共计17198元;二、义乌市甲服饰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甲补缴其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王甲自行承担;三、驳回王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9年5月13日,王甲入职甲公司,任行政主管,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岗位工资,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为王甲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15日,甲公司的经理在微信中告知王甲降薪2000元,王甲回复不同意降薪。2020年5月19日,王甲通过钉钉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原因:不缴纳社保。甲公司拒绝并回复:入职时已了解,时隔一年后再提及,有违诚信。王甲添加评论:“嗯嗯,之前没有意识到社保的重要,现在意识到了,既然贵公司不交纳社保,我只能选择离职了…”2020年4月,王甲共出勤18天。2020年5月,王甲共出勤14天。甲公司尚未支付王甲2020年4月、5月的工资。
法院认为:甲公司虽在钉钉中提及“入职时已了解”,王甲亦回复“嗯嗯,之前没有意识到社保的重要”,但王甲认为其仅知晓甲公司暂不缴纳社保,双方并未曾约定社保计入工资,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情形。甲公司亦无明确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故其撤销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义乌市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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