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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杭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

发布时间:2022-04-16 来源:司法案例

杭州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杭州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梅某与杭州甲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法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审理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913.5556元(月平均工资6177.89元×11月×2)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及3月疫情期间的保底工资6000元(3000×2月)。审理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疫情期间的保底工资3000元。法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法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020年2月为疫情期间,双方确认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法工资为3000元。

故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2月保底工资3000元。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3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3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保的诉请。在庭审中,原告方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保。法院对原告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4年11月起,被告已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认为原告请求补缴自2009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自2009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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