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66-957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某中国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恶意攀附某中国公司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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