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购买的案涉房产为商铺,属于非住宅用房,应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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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主张原审判决多计算191470.42元利息的问题。乙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其自愿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放弃该笔利息。对此,双方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妥善解决。关于案涉借款本金。甲公司主张乙指定案外人代为收取的甲公司及其委托的关联主体向乙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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