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66-957
甲公司主张招标前双方签订的《某·A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本案应以中标备案的《某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范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
2021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