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66-9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应急罚﹝2022﹞总-3-004号显示: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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