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66-957
甲称,原审法院认定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甲是以应当收取的工程款抵扣购买第三人开发的案涉房屋购房款577238元,双方X年11月6日完成合同签订并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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