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66-957
甲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其公司名称不持异议。甲公司虽然陈述其仅是从阿里巴巴网店“拿货”“代发”(代理批发)被诉侵权产品,但并未就其主张的进货渠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至于甲公司关于其经营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仅为批发业、不包括服装制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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