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166-957
根据上海甲公司与湖州甲公司的自述,应当认定二者为侵权技术方案的共同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上海甲公司和湖州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就方法权利要求而言,上海甲公司和湖州甲公司作为涉案侵权方法的实施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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