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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垫资款还是投资款是否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甲因与被申蒙城县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甲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案涉款项应为垫资款而非投资款。丙系乙公司的隐名股东,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底向乙公司垫付资金共计3037万元。从丙与乙公司另一股东董丁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看,该资金用于乙公司取得目标项目,而非与董丁合作投资项目。该笔款项亦非丙对公司缴纳出资或增资。丙与乙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关系。(二)甲依法受让丙对乙公司的债权,甲有权要求乙公司归还案涉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丙与董丁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丙与董丁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各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乙公司与其他合作方成立蒙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及经营案涉房地产目标项目。该《合作协议书》还约定:“……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即2019年6月21日)前,甲方(董丁)为目标项目已花费资金合计人民币3013万元,乙方(丙)为目标项目已花费资金合计人民币3037万元,总计人民币6030万元”“对今后针对目标项目运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各类成本、费用、资金、法律责任等,甲、乙双方均按各50%的比例予以分摊与承担”“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对今后针对目标项目运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公司享受的各类收益、股息、红利、租金等,甲、乙双方均按各50%的比例予以分配和享有”等。该《合作协议书》签订的主体为丙和董丁,乙公司并非该协议书的当事人,且该协议书并未明确案涉款项为丙向乙公司出借款项。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协议书》上述关于目标项目风险及收益分配规则的约定及本案证据情况,未支持甲关于案涉款项为丙出借给乙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甲虽提出丙与乙公司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关系,丙对乙公司享有借款债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甲以债权受让人的名义要求乙公司归还3037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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