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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同等责任最佳处理经验 撞车同等责任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晚上,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城区驶往宁波方向。18时35分许,途经104线1739KM+200M处由南往北行驶时,与从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的应某某(年近八旬)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发生后,台州市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某与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某年某月,应某某拆除内固定,治疗终结,花费医疗费45000元。某年某月,经司法鉴定,应某某构成X级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某年某月上旬,双方共同向某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从事故发生到开启调解,时间跨度近三年。由于肇事司机杨某某系外地人,往来两地不便。调解员决定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再组织面对面调解。调解员经调查:杨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从他人手中购入的二手车,事故发生时交强险已经超过保险期限,商业险尚在保险期限内。
     杨某某认为应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自己应负同等责任不正确,并只愿意承担对方合理损失的50%。应某某也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只愿意承担此次事故损失的30%。同时认为自己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承包的土地已被国家征用,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调解员根据调查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认真分析,确定了调解方案: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无其他证据推翻责任认定情况下应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承担,对赔偿标准、计算方式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对应某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请求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虽然在实践中有争议,但根据有关法院司法解释及判例,应予以考虑。
    某月,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双方仍各执己见。见此情形,调解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讲解:指出交警部门根据现场事实及双方陈述等作出了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双方接到责任认定书后未提出异议,现在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错误。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认可。随后,调解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说明了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双方对应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存在争执外其他都无异议。针对应某某提供的土地征用账册登记表、家庭承包合同、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手册、征地价款结算表以及国土部门证明其承包土地已全部征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调解员提出应某某承包土地被征收,现其基本生活以养老保险金为主要收入来源而非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过细致讲解,杨某某也表示认可。在面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杨某某称对应某某的全部损失愿意承担60%的责任,应某某则不愿退让。调解工作陷入困境。
    因杨某某车辆交强险“脱保”直接影响到应某某赔付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于车辆出险时已“脱保”,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万元(包含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由杨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杨某某承担60%、应某某承担40%为宜。经过调解员单独做工作,杨某某也予以认可。但表示其家庭确实困难,上有老下有少,依靠借贷经营车辆运输服务,希望适当减少赔偿金额。调解员又单独做应某某工作,告知其杨某某实际困难,希望其适当让步,让杨某某想方设法一次性付清赔偿款,以便尽快将此纠纷作一次性了结。经过轮番劝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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