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2年2月14日07时10分许,徐某刚驾驶车牌号为鲁G***71的大型汽车沿大王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河桥路口处时,与沿阳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杜某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2***1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吴某霞及杜某华受伤,车辆及桥护栏设施损坏。
当事人徐某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杜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吴某霞无责任。
案例2
2021年12月25日14时05分许,侯某醉酒驾驶鲁E5***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口区河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口东七分场二九号线杆附近超车时,驶入逆向车道,与沿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E5***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沿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李某驾驶的鲁E5***0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鲁E5***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侯某、刘某、李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侯某实施了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3
2022年1月30日14时52分许,朱某驾驶鲁EN***6号小型轿车,沿府前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口处时,与前方变更车道的李某连驾驶的鲁ET***9号小型轿车相撞,致李某连及鲁ET***9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林某杰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朱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李某连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变更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拟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连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4
2022年1月9日16时15分许,垦利大队事故中队接群众报警称:在永安镇惠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一车撞一面包车后逃逸。
接到报警后,中队民警到现场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监控,发现肇事车是一辆电动四轮车,没有牌照,驾驶员带着口罩无法面部识别。后办案民警又调取临近的监控,发现电动四轮车驾驶员在银行贷款处逗留过,接着又联系该银行的负责同志调取办理业务的人员信息,经辨认电动四轮车驾驶员系李屋村孙某某。后民警驱车赶赴李屋村,在村委的帮助下,最终查获肇事者孙某某。办案民警依法对肇事驾驶人孙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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