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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解决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石某某等20人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自某年x月至某年x月,先后在甲甲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入职时他们与该公司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800元,全年无休,工作期间如需休息,按照事假扣除相应的工资,该公司每天工作12个小时,根据需要安排白班或夜班。该公司规定,如安排保安员在12小时工作时间外另提供安保服务的,另行计算劳动报酬。石某某等20人在入职时均由该公司人事部分配工作,并签署了以甲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

从石某某等20人口述得知,甲甲公司因某年上半年在竞标某集团保安服务岗位过程中失标,同年某月底该公司负责人通知石某某等20人将被其他公司接收,仍可以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但是必须从甲甲公司办理离职,并与新中标的甲乙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者直接从甲甲公司离职。无论选择离职或继续留在原岗位,甲甲公司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移交过程中,石某某等20人部分选择继续留在原岗位并与甲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部分选择离职,但均未获得甲甲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或留岗手续过程中,甲甲公司要求所有保安员均签署格式化的《保安员辞职(退)审批表》,该审批表在离职原因一栏中均统一注明:“员工系个人原因要求离职,某年某月15日单位结清双方所有工资后双方无任何争议。”石某某等20人不愿意签这辞职审批表,但是公司主管称签审批表是离职或者留岗的必经程序,否则不予结算工资,石某某等20人中有12人按照公司主管的要求,签了辞职审批表,剩余8人认为不是个人原因辞职或留岗,坚持不签辞职审批表。离职或留岗手续完毕后,石某某等20人均未按时收到某年某月份工资,也没有获得经济补偿金。他们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向甲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当场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并按照《甲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日审批并指派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祥国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石某某等20名受援人,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并查看了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发现石某某等20人与甲甲公司劳动纠纷中,甲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系单位失标,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二是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险存在未依法缴纳的情况;三是加班工资未依法足额支付。根据甲市某年某月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全月没有一天休息的情况下,单位需要向员工应发的工资及加班费应为5474.13元,甲某服务公司按照3800元向石某某等20人发放工资和加班费,两者相差1600元左右。经石某某等20人同意,承办律师确定本案的仲裁请求为:要求甲甲公司支付未发工资,补足未足额发放的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年某月,承办律师就本案向甲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甲甲公司认为其中12名员工已经签署《保安员辞职(退)审批表》,系自愿申请离职,公司无过错,不愿与这12名员工协商处理。其中8名员工没有签署《保安员辞职(退)审批表》,可以协商处理。在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与甲甲公司达成一致,8名员工的仲裁请求均在和解中实现,这8名员工撤销了仲裁申请。其他12名员工的劳动仲裁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承办律师在仲裁庭审的质证过程提出,《保安员辞职(退)审批表》系员工在某年某月30日签署,但是离职申请中注明下月15日(即某年某月15日)结清所有工资后双方无争议,故双方有无争议应以某年某月15日是否事实结清所有加班费为准,而根据员工每天工作的时间即使按照甲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在某年某月15日并未结清。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仍以“申请人于某年某月30日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单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时已书面承认在职期间全部薪资已全部结清,并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某年某月26日,石某某等12人不服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又向甲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甲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批后,继续指派秦祥国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经与12名受援人沟通后,决定先向某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申请调解,但甲甲公司接到某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通知后明确表明不愿接受调解。某区法院立案庭按照一人一案原则立案后移交审判庭,在某区法院每案开庭过程中承办律师均做了详细的庭前准备,通过申请证人出庭、庭审质证、庭审发问等法庭调查,足以证明案涉的员工确有加班的事实。承办律师提出,依据某年某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及某年某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须提供本案所有员工的考勤记录,否则承担按照员工的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不利后果。承办律师的意见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同,承办法官当庭要求甲甲公司在限期内向法庭提交案涉员工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组成情况。每次庭审承办律师均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再将自己的代理意见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庭审后各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庭内调解,经过多轮协商调解,最终石某某等12人均与甲甲公司达成一致,即公司向石某某等12人分别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补偿金,某区人民法院据此当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经承办律师后续回访,石某某等12人均收到了甲甲公司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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