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份,孙某某到某某公司承建的某某房建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某年某月11日中午,孙某某在该项目地下室过道维修地下室顶板时,因脚手架移动轮未锁紧,导致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某某医院就诊,后转入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后经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头部外伤、硬膜下积血、左颧弓骨折、右髋软组织损伤,左侧眼眶骨折。某年某月18日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劳动功能障碍初次鉴定为八级。
自孙某某受伤后,某某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次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没有支付孙某某任何停工留薪待遇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孙某某多次联系公司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公司人员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解决。因文化程度低,不知如何索赔,于是孙某某与家人一起到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看了孙某某的材料后,认为孙某某申请的事项为工伤赔偿纠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第6项规定的事项范围,同时,孙某某为进城务工农民工,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情况,某市法律援助中心遂立即通过其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陈帅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约见了孙某某并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得知,孙某某所工作的项目工地已经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团体工伤保险。经向社保部门查询,发现孙某某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公司已经申报,但其他工伤保险项目公司一直不予办理。于是,承办律师便让当事人做好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准备工作,将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和住院病案资料准备好,为获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承办律师建议当事人依法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某年某月,孙某某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往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因公司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保留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相关工伤待遇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出后,公司仍然没有任何响应。为此,承办律师多次通过孙某某及其家人与公司人员联系,讲明责任关系和要害。最终,公司将盖章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回。之后,承办律师协助孙某某收集整理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料,并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经人社局审查,应支付孙某某医疗费、住院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根据法律的规定,员工因公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承办律师又继续与某某某公司联系,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问题,但等待多日无果。为了让孙某某早日获得补偿,承办律师帮助孙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待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治疗期间交通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167421.96元。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案件。庭审时,某某某公司面对申请人提供的充足证据,无可辩驳,遂请求仲裁庭调解。最终,经调解,某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某某各项工伤补偿金共计13万元。至此,孙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完毕,孙某某获取各项补偿共计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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