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本是甲省某某高校一名在校大学生,成绩优秀,在校表现优异。某年某月份,开办培训班的葛某某为方便招生、赚取培训费,汪某、屈某某为直接赚取替考费,三人遂组织考生在某年甲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作弊(以下简称成人高考)。14名考生(其中8人对应的替考人员未实际参加考试或者未能找到合适的替考人员)为自己顺利通过成人高考和2名考生父亲为了子女顺利通过成人高考,找到葛某某要求其帮忙找替考生,并每人交给葛某某900元,同时将身份证交给葛某某。后葛某某将16名考生替考费14400元和考生身份证交给汪某,并约定考试不通过退还考生每人600元。后又有18名考生为自己顺利通过成人高考(其中7人对应的替考人员未实际参加考试或者未能找到合适的替考人员)和1名考生家属为其丈夫顺利通过成人高考,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葛某某联系到汪某,要求找人帮忙代替考试,并将900元替考费转给汪某,将身份证邮寄给汪某,同样约定考试不通过退还考生每人600元。
某年某月初,汪某通过李某所在学校QQ兼职群对外发布招募替考信息,并许诺支付300元的报酬,联系到若干名替考人员。同时,汪某找到屈某某,并许诺支付屈某某300元的报酬,由屈某某自行决定支付给替考者的报酬数额,屈某某直接或者间接找到了包括李某在内的数名替考人员,并许诺考试后支付李某200元。某年某月27日,在汪某的安排下,李某到考场代替他人考试。第一门考试后,李某知晓有人替考被抓,主动联系汪某表示不愿再继续替考,归还考生身份证给汪某,并于某年某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因被告人李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某年某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通知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甲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到法院进行阅卷和联系李某,向李某告知了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及含义。在了解李某正在准备研究生考试,为了避免干扰其备考,通过电话方式向其了解案情,约定待其考试后面谈了解案件情况。承办律师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之后,发现替考人员都是李某同校校友,本科在读,大部分替考人员即将面临毕业。在和李某多次沟通了解到,如果李某被判处刑罚,学校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从李某的言语中感受到李某至今仍存在深深悔意。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李某对起诉书指控也予以认可,所以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承办律师通过研读卷宗了解到,本案替考人员均是在校大学生,一贯品行良好,深感社会和家庭培养一名大学生实在不易,如果因一时错误被开除学籍,实在可惜,因此本案的关键是采用何种处罚方式对李某最有利。承办律师综合考虑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李某作为未出社会的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缴纳罚金的经济能力,最终确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方案。
庭审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李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和同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犯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李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李某是在校大学生,在校表现优异,因社会经验不足,欠缺法律常识而触犯法律,希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某年x月16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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