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胡某将位于某省某县某乡某西侧某村自家宅基地上建造的四间瓦房及猪圈等以137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姐夫韩某。某年某月份,某乡某征用上述的房屋及土地用于扩建农贸市场,对韩某进行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胡某得知后,以其仅转让房屋未转让宅基地给韩某为由,要求韩某给予其补偿。某年7月,经村民甲、村民乙出面调解,韩某同意给胡某3万元的补偿,但胡某表示不接受其姐夫韩某的钱。调解人村民甲在此情况下,就将韩某给的3万元钱称作是某乡某占用争议宅基地铺路而支付的补偿款,胡某这才收下了3万元钱,纷争暂时平息。
某年某月至某月间,在开发商铺完路继续开发上述地块建房时,胡某又以某乡某铺路占用上述争议宅基地尚有剩余,现被开发商占用建房,其应获得补偿为由,多次进入工地,持斧头、抓钩等凶器威胁施工工人,破坏工地施工设施等阻止工程施工,向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某强行索要两间三层房屋或者给付与房屋价值相当的人民币30万元。某年某月12日,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以胡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某县人民法院考虑本案涉案金额达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胡某可能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胡某又没有聘请律师,遂通知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人,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某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进行了阅卷并会见胡某了解案情。经阅卷和会见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胡某犯有敲诈勒索罪是不妥的,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考虑到本案受援人胡某无论是找韩某要钱还是找开发商要钱都是事出有因,是因为宅基地被占用而产生的补偿利益归属存在争议,不是无中生有的。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涉案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因不能买卖而依然属于受援人胡某,那么在此基础上产生纠纷并主张权利,是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征的,也就是说本案受援人胡某欲实现的拆迁补偿目的,并非无任何事实依据,各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仅凭其手段、方法的不当,就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案件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胡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但受援人胡某未能通过正当合法方法解决纠纷,手段暴力,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又因受援人胡某并未实际取得索要的财物,可予以从轻处罚。2018年2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胡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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