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5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蓝天行动”专项整治的案件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四家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代理申报专利项目,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来了没收违法所得40010.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8002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专利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代理“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本案的查办,规范了当地专利代理行业秩序,震慑了非法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了委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芝罘区某电子配件商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投诉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标有注册商标为华为HUAWEI、荣耀HONOR、OPPO的手机壳,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华为HUAWEI、荣耀HONOR、OPPO公司授权其销售产品的相关证书、也未能提供出其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经调查证实,上述产品均属侵犯华为HUAWEI、荣耀HONOR、OPPO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和华为HUAWEI、OPPO、荣耀HONOR手机壳共计1151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有力的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打击了商标犯罪活动,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本案的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但其违法行为侵害了华为HUAWEI、荣耀HONOR、OPPO等知名企业商标信誉,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查处没收侵权商品,从源头上堵住了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
某电影城有限公司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6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监测到莱州某电影城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中擅自使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内容的特殊标志进行宣传。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由其负责宣传的员工编辑了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优惠观影活动进行中”为主题的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中的开头位置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至案发时,当事人安排了107场次的公益电影,观看人次282人,没有商业收入和违法所得。当事人承认其违规在商业宣传中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唯一指定标识,标识的适用范围、使用要求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2021年在建党百年之际,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擅自使用、乱用、滥用庆祝活动标识、任意修改或破坏标识完整性、用于商业广告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知识产权,提高了市场主体对庆祝活动标识的严肃性与庄重性的认识,提升了社会公众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保护意识。
案例四: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市场发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冰果工厂山楂爽”雪糕产品,与该公司“冰工厂山楂爽”雪糕产品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涉外观专利侵权行为,向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过审理,烟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冰果工厂山楂爽”产品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外观专利产品同属冷饮食品种类,“冰果工厂山楂爽”产品的包装袋与伊利公司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冰工厂冰片蜜桃山楂爽”的包装袋存在一定相似。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外包装标识为“冰果工厂山楂爽”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外观专利侵权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构成侵权的裁决决定,责令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伊利公司所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
优秀食品类产品的口碑积累极其不易,除了产品本身,还需要对外观进行设计及宣传。消费者对于食品类产品的需求不仅在于其口味,与众不同、赏心悦目的产品外观属性也是消费者的重要考量因素。当同类产品的质量相同或者相当时,其外观颜值越来越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决定性因素,甚至颜值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商业价值实现的市场之锚,此时,良好的外观设计创新不仅迎合了公众审美,也会让竞争者争相借鉴模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通过此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保护了专利持有企业的研发成果,保障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案例五:
蓬莱区某钟表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钟表店柜台内发现标有“ROLEX”图形字样手表2个;标有“PATEKPHILIPPE”字样手表1个;标有“CASIO”字样手表4个;标有“JAEGER-LECOULTRE”字母图形手表1个,合计8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证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手表上上述标志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在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手表8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管理不规范,购进货品前未查验供货商资质,索证索票不全。为规避打击,供货商不定期、流动性为销售柜台配货,案发后拒接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查清供货来源。本案中,被侵权的注册商标国际知名度高,当事人作为手表专卖店的经营者,理应对其销售的手表侵犯注册商标的事实知晓,但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反映出其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具有代表性。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提高了销售者的商标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震慑力,以此倒逼商标侵权生产企业切实提高自身产品创新能力。
案例六:
牟平区某母婴用品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处货架上在售的“初晗之艾加长夜用卫生巾”、“初晗之艾夜用卫生巾”、“初晗之艾日用卫生巾”,标注广东舒畅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有“破壁艾绒芯片(国家专利号:2017103326548)”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专利号的专利证书,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网站查询,标注2017103326548专利号的卫生巾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1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产商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致使公众混淆误认,而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未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销售了假冒专利产品。本案的处理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民生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
案例七:
蓬莱区某茶叶店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茶叶店销售的“金龙精选鲜嫩玉米粒罐头”包装外标有“外观专利号:ZL201730012842.3”字样,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查询,金龙精选鲜嫩玉米粒罐头外包装标注的“外观专利号:ZL201730012842.3”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因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而当事人销售的金龙精选鲜嫩玉米粒罐头,其外包装上仍标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信息,构成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76.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7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信息,对产品的品牌价值、消费者认同等都造成了影响。《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终止却继续使用,将严重妨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政策的实施。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销售者的专利意识,促进生产企业切实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案例八:
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加工包装好的标注有“乡吧佬”的卤蛋220筐合计39600个,与商标“乡巴佬”所附商品属同一商品类别且商标图案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了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印有侵权商标的包装材料、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问题。判断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原则上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再次考虑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及在市场实际使用的知名度;最后考虑争议商标所有人是否主观具有明显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乡吧佬”字样的卤蛋,与商标“乡巴佬”同属同一商品类别且高度相似,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误导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侵害消费者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九:
蓬莱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BORDEAUX”地理标志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收到登州所提供的12345政务热线回复单,来话人反映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蓬莱某食品部购买的“芙嘉丽丹干红葡萄酒”没有进口检疫证和进口资质。经调查发现该酒涉嫌由蓬莱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经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蓬莱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产地购货合同所对应的“芙嘉丽丹干红葡萄酒”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BORDEAUX”和“波尔多”标识的“芙嘉丽丹干红葡萄酒”产品的标签存在明显差异,并非商标所有权人生产或委托生产,为假冒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6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外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BORDEAUX”商标在葡萄酒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更加容易让消费者对这些产品产生信赖和购买的欲望,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破坏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这样就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从而影响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本案的查处不仅有效阻止多边贸易中的地理标志产品假冒行为,还有利于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维护国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成为打造烟台市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案例十:
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多件箱包专利侵权纠纷成功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烟台一家服装店因涉嫌侵犯多件箱包专利,(2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温州某箱包公司将该服装店诉至青岛中院。青岛中院接到案件后,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按照《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规定,将案件转到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烟台保护中心连同莱阳调解工作室在分析和明确案情后,及时联系双方调解。经过13天调查取证及多轮调解,案件最终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不再追究被告方法律责任,各方纠纷有效化解,提升法院办案效率。
典型意义
本案是烟台市积极构建“以点穿线、连线成面”知识产权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一个缩影。烟台保护中心依托全市基层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全覆盖的良好基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渐形成全市调解一张网,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持续为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提供更加快速、方便、灵活的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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